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廖姓小吃店老闆控訴妻子與肉店劉姓員工發生婚外情,不僅相約用餐、互相餵食、勾手散步,而且從2022年6、7月至今,至少已經發生10次性行為,因此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然而,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廖男提出的錄音檔無法證明說話的女子就是廖妻,而且對話內容也沒有提及婚外情的具體資訊,最終不採信他的說詞,裁定駁回告訴。
▲廖男指控妻子外遇劉男,兩人至少發生10次性行為,但並未獲得法官採信。(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廖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和妻子結婚7年,劉男則是長期合作的肉店員工,每天都會送豬肉到店裡,2022年9月妻子聲稱腰部扭傷,但每次去中醫診所復健,都會待到超過晚間10點才返家,他覺得很奇怪,一查才知道,妻子竟然在就診日與劉男跑去約會,兩人甚至會相約去逛夜市、互相餵食、勾手散步、擁抱親吻。
廖男指控,從2022年6、7月至今,妻子與劉男至少已經發生10次性行為,他在2022年12月18日攤牌質問,妻子才坦承外遇劉男,也承認兩人發生過性行為,因此,他決定對劉男提告求償100萬元。
對於上述指控,劉男辯稱,小吃店原本是廖母在經營,他與廖家人都很熟,也參加過廖男的婚禮,後來才因為送貨認識廖妻,當時廖妻腰部受傷,出於信任曾請他幫忙拿重物,雙方只是一般朋友關係,他也只把廖妻當成大姐看待,並無交往,更沒有發生過性行為。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廖男提出錄音檔案及譯文證據,指稱劉男與妻子有不正常交往關係,但他沒有舉證證明錄音檔中說話的女子是妻子本人,加上對話內容沒有提及具體對象、姓名,也沒有敘述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只談到事發月份,沒有具體年份,也不知道錄製對話的時間,或是對話中所談論事件的發生時間;退一步而言,就算該女子就是廖妻,單從內容看來,還是無法證明她與劉男是否曾發生性行為。
法官指出,廖男還有提出妻子與劉男一同用餐、散步的照片,但從照片上看來,就只是日常的生活影像,並沒有像他所說,兩人有長時間依偎、親吻、擁抱等狀況,因此也無法認定他們有任何踰矩行為,最終裁定駁回丈夫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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