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李姓人夫不滿楊姓外送員送餐太慢、態度不佳,竟持剪刀抵在對方頸部,雖然他事後聲稱,是因為當時正在拆貨才會拿著剪刀,但並未獲得法官採信。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李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李男與外送員發生爭執,竟持剪刀威嚇。(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李男在判決書中主張,2022年7月24日下午1時許他正在家中拆貨,楊姓外送員剛好抵達,一開口卻說出「你家住這裡,怎麼這麼囂張」等話,他一氣之下,才會拿著手中的剪刀上前理論,但並未將剪刀抵在對方頸部。
楊姓外送員則證稱,當日他送餐給李男,李男覺得他送很久,當下有立即解釋,對方卻不聽,還衝進屋內拿剪刀,並以左手按住他的左肩,再以右手持剪刀抵在他頸部,同時激動質問「你現在是要怎樣(台語)」,他感到很害怕說要報警,對方一聽隨即鬆手走回屋內,他就在原地等候警方到場。
橋頭地院法官檢視監視器錄影畫面證據,發現李男在取餐之後先是使用了一下手機,接著跑回屋內拿剪刀,再度衝出來時便直奔向楊姓外送員,還做出揮舞動作,並將刀尖轉向外送員,過程中不斷說話,大約35秒之後才走回騎樓,拿上餐點進入屋內。
而在報案紀錄單中,楊姓外送員是在李男進屋之後19秒報案,報案內容提到「我剛送來一個客人家裡,就是他對我有點不爽,他拿剪刀這樣直接戳到我脖子上」。
法官認為,楊姓外送員的證詞與監視器畫面、報案紀錄一致,反而是李男的說詞與事實有諸多不符,考量到他只是因為細故,就任意持利器抵住他人的身體重要部位,事後又矢口否認犯行,至今仍未與楊姓外送員達成和解或賠償,行為實屬不該,最終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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