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晟彥/台北報導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日召開例行記者會,台灣之星在上週(26日)才因職員協助轉移門號遭開罰,今日(2日)經過NCC委員會決議,針對台灣之星之8間企業客戶將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份查核,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合計裁處罰鍰1,600萬,並須在1個月內提供改正報告。此外,目前此案創下NCC開罰電信業者單一案件累計裁罰最高金額。
根據NCC表示,112年1月31日,羅男夥同張、林2男,以多間企業社名義(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各別開罰250萬)、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龍谷數位有限公司(各別開罰150萬)」等8間名義,向台灣之星申請大量門號,約為2.4萬門門號,進而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號」、「犯罪斷點」所使用。
對此,經過新北地檢署、高雄地檢署偵辦後,復經NCC調查,台灣之星針對上述企業客戶所申辦門號提供給予他人使用,均未落實身份查核作業及審查,發現台灣之星員工「蔡姓業務」與羅男等人有勾串情事,蔡員利用職務熟稔門號申辦業務,進而教導羅男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台灣之星對於員工監督管理、門號管理機制顯有內部控管失靈情形,依電管法規定,核予裁處新台幣1,600萬元,並須在一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此案也是近年NCC針對電信業者開罰之金額創下排前幾名紀錄。
據了解,羅男及林男等人名下共有11、12間公司,目前仍有四間還有相關事件需要查證,共計轉售給中國犯罪集團的門號約為2.7萬門。最後,NCC呼籲,民眾面對各方資訊時,對於有疑慮的訊息需多方查證,如有不明來話或不明網址應加強警覺,勿隨意點選、避免誤信,以降低受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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