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達檢察官說明打擊詐騙首要遏制人頭帳戶 。(圖/記者蘇位榮翻攝)
前言:詐騙橫行,台灣幾乎可以說是詐騙王國,每個人都接過詐騙集團的訊息,有人被騙,畢生心血付諸流水,即使即時發現被詐騙,也無法追回款項,為什麼執法機關始終無法遏止詐騙犯罪?問題出在哪?為了切實且全面打詐,最高檢察署和基層檢察官組成的劍青檢改在今年六月十七日舉辦「打詐實務與防詐策進研討會」,吸引超過800位檢察官、法官及法律界參與,討論面向廣泛。這是首次由第一線檢察官主動倡議,針對當前政府治理亂象,檢察官提出具體治理方案,出席發言的內容值得參考,ETtoday獲得授權,分篇刊出全場發言內容,供各界參考並藉以督促政府各相關機關切實執行改進。
● 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關於人頭帳戶亂象,我辦案的實務經驗,若要遏制電信詐騙,首要是切斷犯罪工具,而犯罪工具,有以下五種:人頭帳戶、電子支付帳戶、個人幣商,均是由金管會管理;第三方支付帳戶,由數發部掌管;電信門號則是由NCC管理。這五種中,最關鍵武器之首的是人頭帳戶,最嚴重的也是人頭帳戶。
▲林達檢察官說明打擊詐騙首要遏制人頭帳戶 。(圖/記者蘇位榮翻攝)
我接下來說明臺灣詐騙帳戶運作圖及其演化的情況。當被害人把錢匯到第一車的這個人頭帳戶,約4分鐘之內,就會轉到第二車、第三車,再到現金車,而所謂車,都是一個人頭帳戶。到現金車的帳戶時,就會有一個車手來領他自己帳戶內的現金,也可能車手是用別人提供的人頭帳戶來領現金,領了現金就交到水房。
提供詐團人頭帳戶 司法實務難以證明故意犯罪
實務上發現,警方能夠查到的都是第一車的人頭帳戶,然後移送大量的這類人頭帳戶,這些人頭帳戶到案成為被告以後,都辯稱什麼呢?他們都說,網路貸款被騙走帳戶,應徵工作被騙走帳戶,帳戶借朋友幾天,或者我提款卡遺失而密碼寫在背面,當然也有直接承認賣掉帳戶,或者拿帳戶去抵債,也有根本是擔任車手自備帳戶。在司法實務上需要嚴格證明犯罪,但實務上都難以證明,因為都需要達到故意提供才能起訴。
這裡我畫的運作圖上,這四層人頭帳戶全部都是這種狀況,都可能辯稱被騙走帳戶,很難證明。在第四車的現金車情況也很麻煩,警方常常因為接到銀行臨櫃人員通報,說有人在正該持該帳戶大量提款,警方趕到現場看到臨櫃取款的人,由於第四層帳戶並沒有被害人款項直接匯入,所以難以認定是詐欺案件,無從以詐欺現行犯直接逮捕。即使立即調帳戶交易明細,看起來是有被害人存在,但也可能還沒有報警,所以警方必須緊急連絡被害人報警製作筆錄,然後才可以用現行犯逮捕,這些都顯示第一時間偵辦和凍結款項的困難,這是因為整個流程到處都是斷點。
▲林達檢察官說明打擊詐騙首要遏制人頭帳戶 。(圖/記者蘇位榮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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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由於金融和科技的進步,演化得更加厲害。剛剛所提的都只是傳統銀行帳戶,但現在進入多元帳戶時代,新型的有電子支付帳戶、第三方支付平臺業者虛擬帳戶,這些都是很嚴重的,檢察官辦案已經辦到手軟。
電子支付帳戶 充斥冒名驗證開設
尤其,個人幣商也是另一個很大的問題,因為個人幣商部分沒有納管。電支帳戶充斥冒名驗證開設的情況,第三方支付平台虛擬帳戶則是每日大量創設,以及紙本調取困難的情況,帳戶主到案以後幾乎都辯稱不知情。這部分比起剛剛所提的提款卡遺失等情況更嚴重,都幾乎不起訴處分,完全查不出來。能不能防堵?其實還是可以,就看我們有沒有決心,要不要做而已。因為面對這樣的不斷演化,我們一定要趕快去解決它,否則的話,各處都是這種情況。與其等到案發後才去司法追緝,為什麼不能夠事先聰明的進行政府治理呢?聰明的治理很重要。
台灣人頭帳戶 猶如美國槍枝 毫無管制
台灣的帳戶管理,猶如美國的槍枝管制,表面說有管制其實等於沒有管制。美國的情況,每次校園槍擊事件後就說要加強管制,結果有沒有管制?事實上還是一堆槍枝氾濫,還是繼續發生槍擊事件。帳戶跟槍枝很像,槍枝可以自衛,但是交給罪犯,就變成校園槍擊的殺傷工具。槍枝註冊買來以後,也可能交給罪犯啊。槍枝也可能是轉賣掉啊,也可能是遺失啊。在美國,持有槍枝本來也是合法的,槍就是一個犯罪工具。帳戶可以存匯,惟交給罪犯,就成詐騙工具,要開放就要好好管理。如果有人出名義幫罪犯註冊登記買槍,以後還要讓他買槍嗎?如果有人買到槍以後經常被罪犯「騙走」,還要讓他繼續買槍嗎?如果有人買到槍就經常會「遺失」,還要讓他繼續買槍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大家都知道不應該這樣。
限制每人持有金融帳戶數量 不得輕易提供帳戶
近15年來,惡意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或者輕率交出帳戶,或者密碼寫在提款卡背面就遺失的,大約有20萬人。在臺灣2300萬人中,這20萬人就是經過「考驗」,被實際驗證缺乏帳戶管理能力的最高風險人士,就是洗防黑名單。要遏止電信詐騙,就要讓詐騙集團難以持續向最高風險人士買到或「騙到」人頭帳戶。所以如果要減少詐騙案件的根源工具,不就應該從這些最高風險人士來下手解決嗎?難道還要繼續讓這些人無限制開新帳戶嗎?金管會應該立即針對黑名單加以管制,黑名單應該禁止開新帳戶,並且限制他的總帳戶持有數量,十年內只能持有一個帳戶,如果因為換新工作或特殊原因需要開新帳戶,必須提出新公司的薪轉證明文件,審核通過後才可以開設,而且原本的帳戶也會在三個月內關閉解消,透過有效的管制手段,讓他們認知到帳戶的稀缺與珍貴,知道要珍惜帳戶而不是隨便提供甚至賣掉。而不是像現在的亂象,每個人手中動輒七、八個甚至十幾個帳戶,很多都沒有使用,當然就隨便賣掉或假裝遺失或被騙走。
管制高風險人士無限制開立帳戶
另外,針對高風險人士的黑名單,也應該限制帳戶存匯款額度、現金提領額度以及網銀轉帳功能,以及限制開設電支帳戶。這種管制必須依照黑名單來進行管制,因為這20萬黑名單就是20萬人,每一個人幾乎是賣掉或被騙走3到5個帳戶,甚至賣掉10個以上的帳戶,每一個帳戶就是一個司法案件,所以算起來可能是100萬到200萬件的司法案件量,這是很驚人的耗損,而且是無謂地耗損。尤其,現在警示帳戶只能短時間的限制帳戶功能,一旦結案或解除警示以後,這些人又可以毫無節制地開新帳戶,擁有各種全功能網銀服務。如果這還要一昧地保護這些惡人或者輕率的人,說技術上很難做到,甚至說開帳戶是他的天賦人權,甚麼前科資料個資保護,不去想辦法解決,那就是放任人頭帳戶繼續橫行。
而且,我們也應該體認到,縱使交付帳戶罪已經修法通過,這些觸犯交付帳戶罪的人,他們的風險本來就存在,並不是說他們被起訴判刑交付帳戶罪以後,他們的風險就會降低。如果不去加以管制他們的開戶權限,等於是完全無視於他們的風險,容任詐騙集團又回來找他們索取更多帳戶。目前的實務情況是,只要交出帳戶給詐騙集團以後,就說自己是無辜「被騙走」帳戶,等到獲得不起訴或無罪以後,他的警示帳戶通通都會解開,他又可以再開更多新帳戶,又繼續「被騙走」,詐騙集團又可以繼續向他們拿帳戶。而且,又都是同樣這群人,他們收到不起訴或無罪後,就越來越有信心。而且新法規定,第一次告誡,五年重新起算,每五年就有一次賣帳戶賺錢的機會。結果就是,這一群高風險人士就是不斷地可以隨便地提供帳戶,而在司法機關嚴格證明的困難度要求下,他們就是可以一直逃脫刑罰。我們希望政府有效治理,建立秩序,也不希望有些人假借「開戶人權」之名,實際上利用體制做詐騙幫兇,做一些傷害社會大眾的事了。
有關金融機構洗錢防制辦法,所有的法條依據都有,第9條交易監控、第6條加強客戶審查,第4條第6、9款婉拒建立業務關係與交易。這些條款都已經存在,所以我剛剛講到高風險人士和黑名單的帳戶限制和管制,都是做得到的,而且是現在就做得到。既然這些法條全部都有依據,就是看我們要不要做而已。
▲林達檢察官說明第三方支付平台亦是詐騙集團詐騙工具 。(圖/記者蘇位榮翻攝)
第三方支付平台成詐騙集團利用工具 數位部、金管會、NCC都應負起責任
最後我的策進建言:請強化行政監理、切斷犯罪工具。人頭帳戶,金管會應該將黑名單全部列管,限制其開新帳戶及總持有帳戶數;對於電子支付帳戶,金管會應強化其驗證。此外,第三方支付帳戶是現今最混亂無秩序的,第三方支付業者每天都可以產生大量乃至數千、數萬個虛擬帳號,當我們司法機關向第三方支付業者調取資料,或傳喚第三方支付業者過來開庭查證時,我自己的親身經歷,一看到來開庭的負責人竟是毒品、詐欺前科一堆,還有的非常年輕,請問一個20幾歲的人怎麼可能自己會做這個?他根本就是一個詐騙集團機房的成員,他們來開這個第三方支付平台,設立公司毫無管制,完全自由,不需許可,不用登記,沒有資本額限制,一個人就可以做,連會計、財務、出納、資安人員都不需要設置,當然更不需要甚麼會計師查核簽證。他們隨便就可以做幾千、幾萬個虛擬帳號的匯兌,豈不是太荒謬?另外,個人幣商也一定要納管,請金管會務必將之納入列管,還有NCC就人頭門號也應強化查驗。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最高檢察署112年7月月刊。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歡迎投書《雲論》讓優質好文被更多人看見,請寄editor88@ettoday.net或點此投稿,本網保有文字刪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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