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江姓男子今年1月間在蘆竹區某檳榔攤前,趁買檳榔時藉口看其胸前刺青,趁機拉衣領觸碰其胸部性騷擾得逞。(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江姓男子今年1月間在蘆竹區某檳榔攤買檳榔,見檳榔西施穿著火辣,意圖性騷擾先以「要不要一起去廁所」等語調戲,隨後藉口要看其胸前刺青,趁機拉其衣領時觸碰胸部,檳榔西施當場喝斥推拒江才鬆手,因此挨告性騷擾。桃園地院二審認為,江已完成調解賠償,被害女子亦同意原諒,合議庭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處拘役50日,緩刑2年,江應支付公庫3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2場。
檢警調查,江姓男子於今年1月13日下午1時許,在蘆竹區某檳榔攤購買檳榔,見檳榔西施身材曼妙火辣,先以「要不要一起去廁所」調戲,後來藉口觀覽其胸口刺青為由,趁其不及抗拒之際,伸手抓扯衣領,隔衣觸碰其胸部性騷擾得逞,檳榔西施見江男突然伸狼爪大聲斥喝推拒,江男才鬆手,檳榔西施不甘受辱憤而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全案上訴二審時,合議庭審酌江被告不尊重他人之身體自主權,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隔衣觸碰屬告訴人身體隱私之胸部附近肌膚,認定他犯行明確,考量江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賠償完畢,並獲得對方原諒,判他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還要支付公庫3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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