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6保鏢護送」應訊 檢發保護命令:禁騷擾被害人及家屬

記者黃哲民、劉昌松/台北報導

藝人黃子佼因被控性侵,今(4日)被檢警搜索住家和工作室等處所並約談到案,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傍晚複訊後,諭令35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同時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禁止黃子佼騷擾、接觸與跟蹤、危害被害人及其家屬,黃子佼若違反禁令,檢警依法得逕行拘提到案,且最重可判刑3年以下。

▲▼藝人黃子佼涉性侵到台北地檢署複訊後,交保35萬元離開。(圖/記者陸運陞攝)

▲藝人黃子佼(右2)涉性侵到台北地檢署複訊後,交保35萬元離開。(圖/記者陸運陞攝)

黃子佼傍晚6點多辦妥交保手續後,面對層層包圍的媒體採訪人群,始終不發一語,靠6位保鏢貼身護送外加法警協助開道下,舉步維艱地走進保母車離開。據悉,檢方今另以證人身分,訊問黃子佼先前開直播爆料其他藝人涉嫌吸毒情節,劍指演藝圈可能更勁爆內幕。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規定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5條與第36條,用於涉犯故意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或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等案件,若被告停止羈押時,法官可依職權或依檢察官的聲請核發這項命令,酌定2年以內的期間,禁止被告騷擾、接觸與跟蹤、危害被害人及其家屬,檢方偵辦時可準用此規定。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於第41條規定,若無正當理由違反法院、法官或檢察官核發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及應遵守事項,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法院、法官或檢察官核發這項命令後,應於24小時內發送被害人或其家屬,以及被告所在地的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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