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巫秋標擄人勒贖,燒死肉票撕票,一審依勒贖擄人故意殺人、強盜罪等,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巫男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駁回他上訴,維持原判決。(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男子巫秋標與蔡峯宗、李德榮、吳榮福,2002年共同擄人勒贖未果,竟殘忍將肉票燒死,巫男逃亡大陸被「重要緊急查緝專刊」列查捕要犯,他逃亡20年後於2022年4月遭高雄警方攔查查獲,一審依擄人勒贖故意殺人、強盜罪,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巫男不服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駁回他上訴,維持原判決。
判決資料指出,巫秋標上訴否認犯故意殺人、加重強盜等罪,認為原審判決不當,又指稱原審量刑過重等語。惟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對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原審量刑之自由裁量權限之適法行使,被告以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並不可採,審核其上訴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判決書指出,蔡峯宗因需資金週轉,獲悉鄰居李文雄及其子李効旻家境富裕,即於2001年11月間與李德榮、巫秋標、吳榮福、歐秉宏等人,共同商議綁架擄人勒贖事宜。他們共同基於意圖勒贖而擄人之犯意聯絡,自2001年12月中旬起至2002年1月間,多次駕車跟蹤李効旻,吳榮福即於2002年2月21日駕駛福特汽車,搭載蔡峯宗、李德榮及巫秋標,同至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2段203巷附近埋伏,歐秉宏則以有工作為由未前往。
李効旻於同日上午9時許,駕駛三菱汽車行經埋伏地點時,吳榮福即駕車碰撞製造假車禍,並趁李効旻下車理論時,由巫秋標、李德榮以強暴方式將李効旻推入三菱汽車之後座,吳榮福隨即駕駛該車離去。
李德榮、巫秋標在車上以銀色膠帶纏矇李効旻雙眼,再以尼龍繩綁住李効旻雙腳及雙手,被告等人於同日上午10時許駕車至高雄市燕巢區四林路高鐵工地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3人以上強盜之犯意聯絡,以強暴方式搜括李効旻隨身所攜提款卡1張,並逼問其提款卡密碼,再脅迫李効旻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聯絡其家人付贖金未果,吳榮福於同日下午5、6時許,行經屏東縣屏東市永福路提款機,頭戴安全帽提領李効旻所有之1萬5000元現金。
2002年2月22日上午9時17分及18分,巫秋標兩度脅迫李効旻以其所有行動電話聯繫其父李文雄交付贖款1500萬元,李父應允在1、2小時內籌錢後,巫秋標、李德榮於同日上午10時38分、10時40分在高雄市苓雅區及於上午10時53分在高雄市三民區,三度向李効旻家屬打電話勒贖未果。
吳榮福、李德榮及巫秋標隨即強押李効旻前往阿公店水庫,行進期間,應李効旻之要求,再度以李効旻行動電話聯繫其父李文雄籌錢,惟因李文雄於電話中表明無法籌出款項,且要求降低贖款為10萬元,因而惹惱巫秋標,即在電話中向李文雄表示,「10萬元留著辦後事啦」。
巫秋標、李德榮及吳榮福即計畫以放火燒燬人、車之方式,避免留下證據而決議放火殺人後,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緊鄰台南市歸仁區長榮路2段145巷某處木造工寮,由巫秋標以三菱汽車之後座及右前座之安全帶,將矇住雙眼、綑住雙手及雙腳之李効旻固定在後座,再與吳榮福取來乾葉放置在車內,李德榮則將1瓶柴油潑灑在車內及車外,另1瓶則放置在駕駛座旁,約下午3時許,由李德榮以1片乾竹葉點火後,將之丟入該車內,迅即引燃強烈火勢,致李効旻當場被火活活燒死,大火並迅速延燒三菱汽車及木造工寮,全付之一炬。
巫秋標、李德榮及吳榮福隨即駕車逃逸,並打電話叫蔡峰宗至李德榮住處會合,蔡峰宗、巫秋標及吳榮福等人在李德榮住處會合後,吳榮福即將所盜領之一萬五千元扣除先前購買3套休閒服、香菸、檳榔、礦泉水及便當等物之款項,由4人平分,每人各分得3100元(均已花用殆盡),隨即逃逸。
一審依勒贖擄人故意殺人、強盜罪等,判處巫秋標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10日宣判,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本案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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