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判決再替毒販鬆綁! 販賣第1級毒品無期徒刑起跳違憲

▲司法院外觀▼。(圖/記者屠惠剛攝)

▲司法院外觀。(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司法院大法官1999年釋字第476號解釋宣告此罪法定刑不違憲,但時隔24年,大法官再度受理毒販聲請釋憲,今以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宣告對於「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個案」,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的規定違憲,在此範圍內除應變更釋字476號意旨,相關機關更應從即日起2年內修法,而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涉犯此罪且情輕法重個案,得依本釋憲判決再減刑1/2。

今宣告的釋憲判決,是司法院長許宗力就任7年來,第6次變更先前大法官解釋內容,也是第2次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做出應修法減刑的解釋意旨。2020年釋字第790號解釋認為,違法栽種大麻但僅供自己吸食的犯行,依當時法定刑一律從5年徒刑起跳,即使動用情堪憫恕減刑為2年半,仍無法獲得緩刑,欠缺考量實際案情輕重的彈性,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記者會。(圖/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記者會,左為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圖/司法院提供)

釋字第790號解釋宣告當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處罰栽種大麻製毒的規定違憲,此一解釋被譏為大法官替吸毒犯減刑,並被質疑司法干涉國家刑事政策的立法形成自由,但大法官解釋具有不可違逆的效果,立法院後來三讀通過增訂供自己施用而栽種大麻的處罰條文,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本件聲請釋憲的主體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最初共收集約2500人聲請個案,最後僅8人的聲請案納入解釋範圍,其中3人是現職法官,聲請理由主要為不論犯罪情節類型與輕重,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即使符合自白、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正犯或共犯以及情堪憫恕3種法定減刑事由,最低只能減到2年6月徒刑,仍無法緩刑,聲請的素人認為過重,聲請的法官認為判不下去。

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審理,今以112年憲判13號判決宣告,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雖屬政策考量,但對於無犯罪前科、販毒次數少、數量低、金額不高以及並非主謀等「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個案」,縱然以情堪憫恕減刑「仍嫌情輕法重」,已抵觸比例原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1999年時任司法院長翁岳生與同期大法官,認為「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煙毒禍害之源」,更具有暴利特質,「利之所在,不免群趨僥倖」,對於此等行為以特別立法嚴厲規範,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當已符合比例原則」,因此以釋字第476號解釋,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明訂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法定刑不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記者會。(圖/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記者會,左為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圖/司法院提供)

而今天憲法法庭112年憲判13號的判決特別指出,在「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個案」範圍內,變更釋字第476號解釋的意旨,且相關機關應從即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法,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個案,除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另得依本判決意旨再減輕其刑至1/2。

憲法法庭不僅把本件釋憲判決列為修法過渡期間的毒販減刑事由,更「建議」檢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改善僅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做為法定刑而過度僵化情形,視案情輕重分別訂定不同刑度處罰。

媒體質疑憲法法庭本件判決是否與國家掃毒政策背道而馳,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表示,大法官肯定立法者的判斷,但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過於僵化,不能單從「重刑化」的角度思考,大法官因應社會價值或情勢做必要修正,是進步的象徵,也是讓《憲法》繼續發揮規範效力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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