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4月委託房屋仲介女幫賣房子,卻趁機對其公主抱、襲胸與用下體頂住其屁股等方式猥褻,女子憤而報警提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去年4月間,委託某房屋仲介公司幫賣名下2間房子,見女仲介年輕貌美,假借簽立委賣託契約之際,趁機自其身後對其公主抱,還以下體頂住其屁股,女子推開林男,林男更以雙手襲胸猥褻得逞,女子飽受驚嚇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林男辯稱「女子工作壓力大瘦了」才抱抱她幫秤重,否認有猥褻犯行,法官認為係推卸之詞,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林姓男子於去年4月間,委託某房屋仲介公司出售房地,因而認識年約30歲之仲介女子,因林男與房屋仲介委託契約未完成用印,雙方相約於去年4月6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某銀行,女仲介依約前往某銀行林男完成用印,未料當天因風大,林男示意女仲介到其室內停車場車內簽約,當天下午3時許,趁女仲介檢查契約書之際,先撫摸其腰部,並在其耳邊說「妳的腰好細,有沒有40公斤,且穿得很漂亮」等語。
女仲介受到驚嚇後向林聲稱「不要這樣」並推開林男。未料林男仍不死心,復站其背後,以下體貼其身體後方,以雙手將女仲介公主抱,還趁機抓其胸部,以此等方式對其強制猥褻得逞,女仲介受到驚嚇後向中壢警分局報案提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女仲介指控,被告有2間房想交由委託出售,但被告趁機攬住其腰部,「我覺得很噁心,然後被告藉機抓我胸部,我就打掉他的手,他再用雙手環抱我腰部還把我抱起來,我又打掉他的手」。
林男在庭訊時坦承有抱住女仲介,但矢口否認有強制猥褻之犯行,林男辯稱「沒有對女仲介抓胸部,她身高比我高,沒辦法用下體頂她,且銀行警衛就在旁邊,我確實有從後面抱她,因為女仲介說工作壓力大瘦了」等語,其辯護人亦辯護稱,「女仲介歷次供述有重大矛盾瑕疵,且與監視器錄影內容不符,其指訴不可採,被告從背後抱女仲介,時間只有短短2、3秒,只是短暫式觸摸,不具有強制猥褻罪延時性之特性,不致成立強制猥褻罪,只是性騷擾防制法之強制觸摸罪」。法官則認為,被告與辯護人辯詞,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為圖一己性慾滿足,不顧女子之意願,強制對其猥褻行為,已侵害其性自主權,更對其心理造成嚴重影響而須就醫治療,女子所提診斷證明書可證,衡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能與女子完成和解或取得諒解,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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