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刑事局外觀。(圖/記者吳杰澄攝)
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日前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判決,一名販毒犯嫌於製作警詢筆錄因員警使用手銬戒護,居遭法官認為是不正方法,因此認定取得犯嫌之自白不具任意性,並衡酌證人證詞前後矛盾等因素,最後判決無罪一案。
全國最高刑事偵查機關、警政署刑事局對此發出嚴正抗議,警方指出:雖尊重法官個人心證,警方仍呼籲法院,審酌警員警詢階段是否對被告、犯罪嫌疑人上銬之議題時,須從實務方面思考:並非從壓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意志就會導致不正詢問,反過來,倘若再度發生警員執法遭攻擊傷害的案件,警員人身安全、後續賠償等法律責任誰要負責?
警界指出,過去發生過太多件,經逮捕或自行到案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嫌可能態度配合,但卻發生脫逃、跳樓,甚至搶走員警使用警械自殘、自殺或攻擊警察,台灣治安史上,也曾經發生警員移送犯嫌,在警車上不幸被蓄意想逃犯嫌刺死之悲劇。
刑事局指出,若犯嫌在宣告逮捕後若逃脫,警員尚須擔負《刑法》163條公務員縱放人犯罪相繩。透過上述血淚悲劇,讓警方汲取教訓,實務上從警方逮捕犯嫌,到犯嫌解送地檢署前均無法輕忽。
警員上銬犯嫌,並非法官所稱的「不正行為」,乃是為了保障警員及機關駐地執勤安全的役必要措施,也同樣保護了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刑事局無奈指出:社會期待警員維持社會治安,但社會也應保障員警合理合法維護自身身命安全的必要措施,員警依法使用警銬,應有社會之支持,以免員警憚於執法「難道法官審理重大刑案,借提重刑犯出庭上手銬腳鐐也是不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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