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商務部認定台灣聚碳酸酯存在傾銷。(圖/CFP)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商務部去年對台灣的聚碳酸酯展開反傾銷調查,調查結果在14日公告,認定存在傾銷,並致使大陸聚碳酸酯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調查機關決定,以「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台灣各公司生產的聚碳酸酯時,應根據裁決所確定的各公司保證金比率,向大陸海關提供相應保證金。
大陸商務部在去年11月30日對原產於台灣的進口聚碳酸酯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調查結果於14日公告,調查機關認定被調查產品存在傾銷,大陸聚碳酸酯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大陸的《反傾銷條例》,調查機關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公告中提到,自2023年8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各公司生產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大陸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聚碳酸酯通常為透明的圓柱狀或球形粒子或固體粉末,具有抗衝擊強度高、加工性能好、透光率高、耐熱及耐寒性好等性能,主要用途為電子電器、板材/薄膜、汽車、光學、包裝、醫療器械、安全防護等諸多領域。
同時,公告內也列出了針對台灣各家公司的保證金徵收比率,包含台灣化學纖維、台灣出光石油化學、奇美實業等都被點名:
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16.9%
(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
2. 台灣出光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16.9%
(IDEMITSU CHEMICALS TAIWAN CORPORATION)
3.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7.0%
(CHIMEI CORPORATION)
4.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0%
(CHILIN TECHNOLOGY CO.,LTD.)
5. 其他台灣地區公司22.4%
公告的最後還提到,自2023年8月15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台灣地區的聚碳酸酯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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