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死囚釋憲求生路!憲法法庭判決死囚連身條款合憲

▲▼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發言人張永宏、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說明大法官解釋。(圖/司法院提供)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說明釋憲案。(圖/司法院提供)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35名死刑定讞的死囚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等憲法原則,因此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4日做出宣判,認為該款規定並無違憲之虞,因此判決合憲。

最高法院現行分案辦法中規定,「案件經2次發回更審,再上訴第三審」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同一承審法官審理,俗稱「連身條款」。由於目前38名死刑定讞的死囚中,有35名死囚均對此聲請釋憲,而法務部也因此暫停執行死刑,故本案引發關注。

不過大法官審理後,認為最高法院引發爭議的「連身條款」,並未牴觸公平審判原則。大法官書記廳長許辰舟也解釋,雖然聲請人認為同一案件繼續由同一法官審理,當然法官心證會一樣,必須要迴避才對。但大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實際上並無足夠數量的法官,可供不斷迴避;另外實務上有「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的迴避條款,若聲請人認為法官有偏頗,可依照本規定聲請法官迴避。

此外,本次釋憲爭點題綱涵蓋:(1)法官曾參與通常程序之裁判,於非常上訴程序未迴避;(2)法官曾參與更審前之裁判,於更審程序未迴避;(3)法官曾參與先前第三審程序撤銷發回之裁判,於同一案件再次上訴至第三審程序時未迴避等情形是否違憲?類型三如均由被告上訴有無不同?(4)司法院釋字第178號解釋是否應予補充?及《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規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及80年版之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即更二連身條款)之合憲性。

另外聲請人除了死囚以外,還包含前省府所屬的唐榮鐵工廠營運部經理劉政哲經貪污判刑定讞後,認為最高法院當時受理非常上訴案的法官,曾參與第二審判決而未迴避,也有違反公平法院等原則,一併聲請釋憲。此外,男子曾盛浩也聲請法官應迴避,維護公平審判權利。由於聲請人都認為違反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因此併案一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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