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停車3分6秒「紅黃線都沒有」慘吞900罰單 法官:妳停在慢車道

▲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屏東地方法院判鄭女敗訴,還是要繳交罰款。(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鄭姓女子駕駛自小客車載家人到服飾店購買衣物,車輛臨停在店門口,人也未下車,被警方科技執法拍到臨停3分零6秒,被開單告發,罰鍰900元,她不服,以人未離開駕駛座,且該處未劃設紅線、也沒黃線,向屏東地方法院提出訴訟,主撤銷罰單。法官認妨礙交通屬實,判她敗訴,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姓女子駕駛自小客車,臨停在一家服飾店前,讓家人進入店內消費,由於該處是警方設置科技執法路段,由於停車時超過3分鐘,被警方開單告發,處罰900元。

她以臨時停車處既無紅線也沒黃線,是服飾店門口,當時家人進服飾店消費,本人在車上也沒下車,臨停時間僅3分多鐘等理由,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罰單。

法官勘察影帶,發現違規停車時間自111年8月4日19時57分30秒至20時00分36秒(共3分鐘6秒),但該車是在明顯妨礙他車通行的機慢車道停車,違規事實明確。

法官並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例,指車道内之道路範圍是汽車通行的地方,是汽車行駛之路權範圍,用路人於車道内通行時,對於違規占用車道停車者並不負閃避或忍讓之義務,不能因占用所餘之車道寬度還能容許車輛通過,就不算違規,更何況鄭女停車的地點是機慢車車道,根本就是不可停車之道路範圍(與有沒有紅、黃線無關),且該路段係設有雙黃實線(禁止跨越超車),而原告車輛車身占滿整個機慢車車道,致使行經該處之機慢車,均被迫向左閃避行駛,已足認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事。因此判她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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