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賴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0號跨越槽化線至出口匝道,被民眾檢舉,被開單罰鍰3000元,他認為變換車道壓到槽化線不屬違規行為、屬輕微案件及台北市先前已有撤單案例,提出行政訴訟,主張撤銷該處分。屏東地方法院審理,以高速公路上的違規一不小心都有可能會死人等逐一駁回,可上訴。
賴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於2023年2月18日16時50分許,於國道10號東向1.4公里,因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標線指示行車(跨越槽化線)」違規情事被檢舉,國道高速公路警察檢視檢舉行車紀錄器,發現該自小客車於案發時地,由外線車道向右變換車道跨越槽化線至出口匝道,違規事證明確,開單告發,被罰鍰3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賴男主張變換車道壓到槽化線不屬違規行為,槽化線係區隔車道非屬禁制標線,亦非屬指示動線標線,變化車道實屬必然,若無意壓到槽化線並非屬未依標線指示行車,台北市已有撤單之案例。
另交通部於2022年4月30日起函文警察單位不能再受理輕微或不明確或不屬違規之交通案件檢舉,避免徒增困擾。類似案件在台北有撤單,該件也應該撤單。
法官審理,警察單位不能再受理輕微或不明確或不屬違規之交通案件檢舉,避免徒增困擾;但該案件違規發生在高速公路,並非無人之鄉間小路上,高速公路上的違規一不小心都有可能會死人的,本件一點都不輕微,望原告不要輕忽自己的違規行為,自以為這沒什麼大不了,這是嚴重的事情,請原告用嚴肅的心情面對並且改正。
而賴男又稱,該件沒什麼影片可以證明。經查:該案是其他用路人之行車紀錄器舉發,原告去監理所就可以看影片,況且寄給原告的舉發照片,就已經明顯有原告在槽化線上的截圖,該案事證明確,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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