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前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控貪污等罪,台南地院判他應執行8年有期徒刑。(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控主導台南七股工業區開發案等時,收受廠商現金、花酒及性招待等不正利益近200萬元及購屋詐貸296萬元,被台南地檢署依貪污、洗錢防治法等罪嫌起訴,案經移審台南地院,合議庭16日判他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劉秀君指出:被告陳凱凌、翁東明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一、陳凱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财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已缴交犯罪所得新台幣180萬元,及未扣案犯罪所得新台幣441萬282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二、翁東明犯3人以上共同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决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0萬元。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錢鴻明於2022年3月間接獲檢舉指出,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貪污之情資,地檢署立即分案,由檢察官指揮台南市調查處於同年12月21日上午持搜索票搜索陳凱凌相關處所,在其居所查扣現金新台幣20萬元、牛皮紙袋裝有10萬元現金及某工程公司之名片一張等證物,檢察官訊問後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檢方查出陳嫌收受業者提供現金、花酒及性招待等不正利益,約近200萬元,並以購屋與建商合詐貸得款296萬元,針對陳凱凌接受性招待的次數以及金流,檢方查出他在2020年5月至2021年2月這段COVID-19疫情期間,雖酒店均未營業,但仍要求廠商招待有女陪侍的飲宴,還發現他用賄款4萬9千元買情趣娃娃。
檢察官認陳凱凌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詐欺得利、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罪嫌外,陳凱凌與建商陳姓董事長及代銷公司翁姓負責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取財等罪嫌起訴。台南地院審理期間,陳凱凌曾2次提出願認罪換交保,但均被合議庭法官駁回,16日台南地院宣判,合議庭法官共判他應執行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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