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打工被淫辱32次!色老闆讚「喇G第1名」 一原因免賠百萬

▲▼少女,女學生,女大生,女高中生,女國中生。(圖/取自pakutaso)

▲小花到餐廳打工,卻遭老闆摸胸強吻32次,淫讚「喇G第一名」,崩潰求償100萬。(示意圖/取自pakutaso)

記者蔡怡萍/台北報導

范姓男子在台北市大安區開餐廳,雇用15歲少女小花(化名)兼職打工,但范卻在河濱公園停車場、餐廳廚房內對小花強吻、摸胸32次,高等法院依31個加重強制猥褻罪各處4至6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另依1個加重強制猥褻罪,處8月徒刑,不得易科。另外小花也向范男民事求償100萬精神撫慰,但因提出請求時已超過2年時效,判決駁回小花之訴,范男免賠。

判決指出,小花2013年時年僅15歲,同年1到5月時到台北某餐廳打工。不料,范姓餐廳老闆竟以採購食材的名義,開車載她到某河濱公園停車場,趁四下無人之際,在車內親吻小花、撫摸小花的身體、強拉小花的手去摸自己下體,共計10次;同時還會在餐廳廚房,趁獨處時親吻、撫摸小花,共計20次,讓小花飽受驚嚇與煎熬。

除此之外,范男還請小花到家中,以為他女兒擔任家教複習功課的名義,趁隙對小花強吻亂摸,還會滿意地傳訊向小花色喊「妳喇G第一名」。

小花成年後前往心理諮商,被判定因曾遭范男猥褻心理有創傷,因此對異性產生普遍畏懼與不信任感、社交焦慮、創傷記憶侵入、出現在創傷場景相關惡夢等情緒。

一審法官認為,范男明知小花未成年,卻對她猥褻達32次,考量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因此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共判處范男有期徒刑2年,可易科罰金。

上訴到高等法院,法官檢視范男曾多次傳噁心訊息給小花,讓小花就算成年後也有害怕、哭泣等受創反應,撤銷前審,在猥褻罪部分,分別判處1個4月徒刑,以及30個6月徒刑,都可易科罰金;至於在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猥褻部分,判他8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此外,民事部分小花也向范男求償100萬撫慰金,台北地院指出,從小花成年後推算2年為消滅時效期間,於2019年5月間消滅,但提起訴訟2021年6月間已超過時效,於是不應准許,判決范男免賠,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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