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桃園市某部隊服役的林姓現役軍人,去年7月四度邀約在網路認識僅12歲少女四度上摩鐵發生親密關係。(示意圖/翻攝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曾在桃園市某部隊服役的林姓現役軍人,去年6月底透過網路遊戲認識還未滿12歲的少女,雙方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交往隔月後林男邀約少女在短短3周之內連續四度上摩鐵發生親密關係,家人無意間發現少女IG「見面要幫我口爆吞精」、「如果沒有精液就喝尿,知道了嗎」等鹹濕對話,憤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後,判林男有期徒刑4年,還可上訴;林男挨告後已於去年11月退伍。
檢警調查,21歲的林姓男子於2020年9月入伍服役,去年6月底透過網路遊戲認識還未滿12歲的少女,雙方交往後成為男女朋友,林男明知少女為未滿14歲之少女,心智未臻成熟,交往後隔月竟邀少女上摩鐵,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在短短3週內先後四度與少女發生親密關係,後來少女在個人IG上被發現與林男鹹濕對話,「我還沒有原諒妳喔」、「見面要幫我口爆吞精」、「如果沒有精液就喝尿,知道了嗎」、「跟妳說吃精液,妳有吃嗎」,家人驚覺少女遭誘騙失身堅持提告,桃園地檢署複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林男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林男雖坦承全部犯行,法官認為,少女係被告不斷勸誘下,才與被告發生性行為,被告不顧少女對於男女情慾懵懂未知、性自主權認知未臻成熟狀態下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另外被告尚未與少女或其家屬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少女之母希望法院從重量刑。
法官審酌,被告明知少女與其交往時未滿14歲,對性行為欠缺完全自主判斷能力,竟未控制自身生理衝動,僅為滿足其情慾,雖未違反少女意願,犯後坦承犯行,並於法院審理時當庭向少女之家屬道歉,合議庭依現役軍人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性交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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