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縣衛生局表示,攜帶國外維生素產品注意事項多,應仔細確認避免觸法。(圖/記者楊漢聲攝)
記者楊漢聲/台東報導
隨著疫情解封,出國旅行的人數增加,許多人都習慣在旅遊時,購買國外的優質商品回國,特別是維生素產品等營養補充品,更是國人出國旅遊時的必買產品。台東縣衛生局提醒民眾在國外購買維生素產品時,要特別注意不可幫他人代購,或攜帶回國後隨意買賣,否則可能會違反相關規定而遭裁處。
台東縣衛生局表示,維生素雖然可調解人體的新陳代謝,但是過量攝取將會造成身體損傷,為了保障國人之身體健康,衛生福利部訂有「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明訂維生素「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只要其中一種成分超過每日用量上限,就須以藥品列管。
以維生素C為例,每日用量得不以藥品列管之上限為1,000毫克,如果民眾購買的某一產品,每日建議使用量為4顆,而每顆含有300毫克的維生素C,則該產品就屬於藥品。台東縣衛生局提醒民眾,攜帶維生素產品時應注意產品上的每日建議攝取總量,避免因販售、代購或提供相關商品,而違反藥事法第27條無照販賣藥品或第39條未經查驗登記輸入藥品之規定,遭裁處3萬至200萬元罰鍰。
如民眾攜帶屬於自用藥品的維生素產品,仍應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每種非處方藥只能攜帶12瓶(盒、罐、包、袋),且各種非處方藥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超量部分,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專案申請,且攜帶回國的產品皆不得販售或轉讓予他人,倘不慎觸法,將依據藥事法第82條、第83條,以輸入及販售偽禁藥等罪責移送法辦。
除上述規定外,即便維生素產品未超每日用量上限而可以食品管理,但從國外輸入販售或替人代購食品,仍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1條、第30條申請查驗登記,並同時依據第22條規定完成食品中文標示,否則仍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衛生局長孫國平呼籲,維生素普遍存在於食物中,只要維持均衡飲食即可攝取足夠身體所需用量,如需額外攝取維生素補充品,應特別注意不要超過每日建議用量,避免造成身體損傷。如服用各類產品發生身體不適之症狀,應立即停止服用,並攜帶該產品迅速就醫,以利醫師了解症狀並提供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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