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經理懷孕想吐,到超商買包酸梅竟因此遭解雇。此為示意圖。(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沈姓女子在台北市某資訊公司擔任業務經理,2018年1月間驗出懷孕,隔天星期五她就告知主管,沒想到下周一竟遭資遣,理由是她前一個上班日不假外出曠職。沈女向市府勞動局申訴,指稱自己當天很想吐,所以到超商買酸梅,竟因此遭解雇。市府裁罰公司30萬元,公司打起行政官司,最高法院認定公司確實成立「懷孕歧視」,判決公司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沈女2017年12月21日起到該公司任職,試用期間為3個月,擔任業務經理。2018年1月25日在醫院檢查出懷孕6週,隔天26日星期五,她就告知公司人事主管懷孕的事情。沒想到下周一29日,沈女就遭到資遣。沈女因此向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
公司向勞動局回覆,沈女在解僱前2週與解雇前1天,有兩次不假外出的曠職紀錄。不過沈女指出,公司所稱的第一次曠職紀錄,當天下午她與客戶在公司內開會,會後她在吸煙區與工程人員、助理討論客戶狀況及拜訪注意事項,均在公司處理公務,沒有不假外出。不過勞動局根據沈女提出與同事間的LINE通話紀錄,認為沈女在解僱前兩週,並未曠職。
至於公司稱的第二次曠職,是解僱前一天發生的事。沈女則向勞動局解釋,當天因懷孕身體不適,嘔吐感嚴重,離開座位至化妝間,並至便利商店買酸梅,勞動局在解僱2個月後訪談沈女時,沈女還當場拿出一包酸梅,勞動局因此認定沈女陳述為真,公司非但未營造性別友善環境,還因為懷孕而解雇沈女,確實構成「懷孕歧視」,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局故此裁罰30萬元。
公司不滿,打起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採信勞動局的主張,駁回公司請求。公司再上訴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也認定公司確實「懷孕歧視」,因此駁回公司訴訟,判決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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