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經理剛來1個月懷孕了…上班想吐「買酸梅」慘遭開除:妳曠職

▲▼孕婦。(圖/資料照)

▲女經理告知懷孕馬上遭資遣。(示意圖/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記者許力方/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沈姓女子在資訊科技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一個月後告知主管懷孕了,沒想到過了一個周末再上班,就被以「試用期考核未達標」為由資遣,沈女認為公司涉及懷孕歧視提告,市府勞動局性平會審定違反《性平法》,開罰30萬元,並且公布公司負責人姓名,公司提起訴願被市府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二審遭判決敗訴確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沈女2017年12月21日起在該科技公司擔任業務經理一職,試用期為3個月,但她在2018年1月26日上午告知人事主管、直屬主管她已懷孕6周,沒想到在下一個工作日1月29日就被公司資遣,時間非常密接,難以認定資遣的決定毫無考量懷孕的因素;且沈女仍在試用期約間,原則上在正式僱用前應完成整個教育訓練必要,期限前不宜任意終止僱傭關係,只有在「考核不合格」才可終止,並非雇主可任意終止勞動。

該科技公司主張,沈女分別在2018年1月17日下午4時許、1月26日上午2天有過不假外出曠職行為;加上同期的另2名同事業績分別有54萬、16萬餘元,沈女則沒有任何業績達成,工作並不適任,以此將她資遣。

▲台北市政府大門。(圖/記者楊惠琪攝)

▲台北市府勞動局開罰該公司30萬元。(資料照/記者楊惠琪攝)

沈女稱,1月17日和客戶在公司內開會,會後在吸菸區和工程人員、助理討論客戶狀況及拜訪注意事項,當天下午都在公司處理公務,並提出下午5時許對話紀錄顯示,曾與同事通話;打卡紀錄也顯示上午8時50分打卡上班、晚間7時38分打卡下班,沒有曠職記錄,且公司也沒有調閱公司監視器確認。

至於1月26日上午,沈女稱因為懷孕身體不適,嘔吐感嚴重,曾離開座位到化妝間,並前往超商買酸梅,且對照3月15日市府訪談紀錄證實,沈女曾有拿出一包酸梅。

一審法官認為,沈女既然已經告知懷孕,公司卻沒有提供孕婦友善工作環境,且以此認定沈女兩度不假外出,下一個工作天更以「曠職2次」為由將人資遣,難以認定資遣決定與懷孕歧視無關。加上業績金額、內容整理資料也有與事實不符之處,難以依照業績表證據認定沈女沒有業績、工作不適任。

另外,沈女2018年1月25日因身體不適請病假一天就醫,才確認懷孕6周,依照當天晚上7時12分的對話紀錄可知,沈女請假當晚還在處理公司業務,且公司高層主管曾對沈女提交的3份工作日誌(2018年1月12日、13日、18日)給予正面評價,難以認定沈女沒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

最高行政法院二審判決,雇主對懷孕求職者或受雇者差別待遇,本質上屬於性別歧視範圍,加上該公司資遣決定難認毫無考量沈女懷孕,北市府裁罰30萬元並無不當,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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