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年收入165萬元的陳姓人夫抓包妻子外遇黃姓男子,兩人不僅在深夜時間頻繁通話,還會討論開房等話題,甚至在2021年8月間趁他出差時,跑到宿舍過夜,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雖然黃男聲稱當時只是「傾聽心事」,沒有發生任何踰矩行為,但士林地院法官仍舊認定他的行為侵害陳男的配偶權,最終裁定應賠償35萬元較為適當。
▲黃男趁陳男出差不在時,跑去宿舍與陳妻過夜。(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陳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和妻子婚後一起住在公司宿舍,妻子和黃男是因為工作關係認識,雙方都是已婚身分,沒想到兩人竟在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2月18日間頻繁通話,其中包含深夜時間,聊天內容涵蓋甜言蜜語、討論開房,妻子甚至稱對方為「老公」。
更讓陳男無法接受的是,2021年2月、7月、8月間,黃男都曾趁他不在宿舍時,跑去和妻子約會過夜,最終導致他的婚姻破裂,夫妻離婚,憤而決定對黃男提告求償100萬元。
對於上述指控,黃男辯稱,陳男在未經陳妻同意之下,於宿舍內外安裝錄影及錄音設備,此舉顯然違反保護令,這種違法取得的證據不能引用,況且他也不是錄音中的男子。
黃男接著表示,通話紀錄僅能證明他與陳妻有過通話,每次時間僅短短數分鐘,那是因為陳妻當時正在與陳男打離婚官司,精神狀態不佳,他基於朋友立場,加上陳男2021年8月27日剛好出差,才會前往宿舍探視、傾聽心事,隔天一早就離開了,並未做出任何踰矩行為。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陳男為了探知妻子是否有外遇,未經同意就在宿舍內外裝設攝影機,拍攝妻子與周遭相關人士的非公開活動與談話,有違隱私權保障的立法意旨,這部分不得引為證據使用。
然而,法官接著表示,陳男還有另一項證據「停車場照片」,停車場屬於公共場所,依社會一般通念判斷,尚難認有合理隱私期待,所以具有證據能力,得引為證據使用。
法官提到,黃男與陳妻在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2月18日間密集通話,卻沒有舉證證明他與陳妻是否有工作需求,才需要如此頻繁聯繫,而且通話次數及頻率過高,已經逾越一般普通男女正常社交往來關係;此外,他也有自己的家庭,學歷為碩士畢業,卻不懂避嫌,反而與陳妻孤男寡女共處一夜,依照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判斷,顯然已經逾矩,確實侵害到陳男的配偶權,最終判他應賠償35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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