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協商被控「隱匿百萬債權」 她一疏失險面臨3年牢獄之災

▲▼信用卡。(圖/記者許凱彰攝)

▲許多民眾因刷爆信用卡而負債累累,可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整合債務。(示意圖/記者許凱彰攝)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黃姓女子因欠下多筆債務,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申報個人的債務情形,並依協商結果分期償還,結果1名蔡姓債主發現,自己沒在債權人名單內,無法取得分配資格,憤而控告黃女涉嫌隱匿損害他的債權,依法最高可處有期徒刑3年,但台北地檢署調查,黃女並非故意隱匿,且蔡姓債主其實仍可循民事途徑追討債務,21日處分不起訴。

10多年前,因信用卡發行、小額信貸審核條件寬鬆,導致許多消費者背負龐大卡債,連帶使得發卡銀行也疲於追討,政府在2007年制定公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後歷經多次修法,主要目的是讓債務人可以調整與所有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透過前置協商程序,讓債權人可公平且平均獲得償還,若協商不成,債務人就會進入更生或清算(破產)程序。

所謂的前置協商程序,必須由債務人向握有最多債權的金融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同時也要陳報自己其他的所有債務情形,由金融機構進行協商,也就是規劃還款償債方式,協商成立,且完成還款條件後,債務人就可取得清償證明。

而本案黃姓女子向新光銀行提出協商申請後,卻忘了把曾積欠蔡姓男子的百萬債務也並陳報,導致協商條件中,蔡男無法參與分配清償,蔡男發現後,認為黃女是故意漏報,憤而提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然目的是要協助消費者和金融機構解決債務問題,但如果有刻意隱匿、毀棄或變造的情形,其實也有刑事責任,不過檢察官考量,黃女其實在2009年、2010年間,曾還了部分的錢給黃男,無證據顯示現在有刻意隱匿這筆債務,損害黃男債權的犯意。

而且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這筆債務未申報的原因,不可歸責於蔡男,即使黃女完成更生後,仍應繼續負起對蔡男的債務,也就是蔡男另有民事途徑可追討屬於自己的債權,因此以犯罪嫌疑不足等理由,處分不起訴黃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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