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學生對「港版國安法」認罪 未獲減刑仍判5年監禁

▲▼香港國安法,港版國安法,港區國安法。(圖/路透)

▲「港版國安法」。(圖/路透社)

文/中央社台北22日電

一名香港學生承認違反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但未獲減免1/3刑期而上訴,今天被終審法院判敗訴,意味國安法設有最低刑期。這項判決恐會影響蘋果日報等案件,被告即使認罪也有可能無法獲得應有減刑。

綜合明報等港媒報導,現年26歲的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被指在通訊軟體Telegram上發表港獨言論等。他在原審時承認,違反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當時法官指案件「情節嚴重」,以判監5年半為量刑起點,而呂世瑜認罪獲減1/3刑期,即判監3年8個月。

但檢方表示,國安法列明「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判監5年,法官後來改判呂世瑜監禁5年。

這意味呂世瑜雖然認罪,但未獲減免1/3刑期。其後呂世瑜就刑期提出上訴被駁回,再終極上訴至終審法院。

這項上訴圍繞兩方面,一是港區國安法第21條有關「情節嚴重」者「須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強制,即最低刑期是否5年,而上訴一方認為這只是量刑起點,被告仍可因認罪獲減刑至低於刑期下限。

二是國安法第33條列出3項可對被告從輕、減輕處罰的條件,包括被告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是否容許條文以外的求情理由而作出減刑。

終院今天公布判決理由,指國安法第21條規定法庭在指定的幅度內判刑,並非上訴一方所指是量刑起點;以及國安法第33條不容許條文以外的其他無關減刑因素。

這項裁定意味著港區國安法設有最低刑期,呂世瑜維持原有刑期。

呂世瑜案是香港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上訴案,日後恐會影響多宗國安法案件,包括蘋果日報案及立法會初選案。

蘋果日報案中,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6名前高層被控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除黎智英外,其餘6人認罪。

此罪刑期分2級,可被判監3年以上10年以下;罪行重大的可被判監10年以上或終身監禁。

黎智英及蘋果日報案排定今年12月開審。

正在審訊的立法會初選案,47名人被控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31人認罪,16人不認罪。此罪刑期分3級,首要分子或重罪者可判監10年以上或終身監禁;「積極參與者」可判監3至10年;其他參加者可被監3年以下。

以今天終院的裁決,意味被法官歸類為「積極參與者」的初選案被告,即使認罪都很可能無法獲得認罪扣減,依上述刑度最少判監3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