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女婿趙建銘,24日上午9時許,駕法拉利租賃車,行經台南市東區東門路3段,與羅姓民眾所騎機車發生車禍,2人均未受傷,也無酒駕,目前肇事原因及相關責任由市警一分局調查處理中。
▲前總統陳水扁女婿趙建銘,24日上午9時許,駕法拉利租賃車,行經台南市東區東門路3段,與羅姓民眾所騎機車發生車禍。(圖/資料照記者吳銘峯攝、林東良翻攝,下同)
台南市警一分局指出,這起A3交通事故係發生在24日上午9時許,羅姓民眾騎機車沿台南市東區東門路3段外側車道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時,與同向左後方、由趙建銘所駕駛租賃小客車發生碰撞,無人受傷,雙方均未酒駕,相關肇事責任後續由警方調查釐清。
據了解,趙建銘因台開股票內線交易案被判刑入獄,2023年4月19日才獲准假釋出獄,台南市警一分局於車禍發生後,立即派員到場處理,員警到場前,雙方均已移動車禍現場。
警方呼籲民眾駕駛車輛務必注意安全車距,以確保行車安全,另針對雙方移動車禍現場指出,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屬交通違規行為;考量科技進步,上述標繪業經修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通過得採照相、錄影方式辦理。
二、民眾現場拍照、錄影五原則如下(A3類交通事故):(一)拍攝及移車全程注意安全。(二)放置警告標誌:依規定於事故地點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三)拍攝全景:以標線為基準,於前、後方將事故車輛與周邊設施(如標誌、號誌、電線桿等)攝入。(四)拍攝碰撞點、車損部位及掉落物等跡證。(五)儘速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安全地點。
依據道交條例第62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第二項規定,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台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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