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無房屋稅籍補貼被追回 營建署致歉:協議彈性分期繳還

▲▼房地產,房價,台北市,都更,房市,老舊房屋,頂樓加蓋,違建,住宅區,不動產,打房,居住正義,都市更新。(圖/記者李毓康攝)

▲頂樓加蓋、違建等無法取得房屋稅籍,不得申請租金補貼。(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有關民眾社群網站抱怨,租金補貼補件後被通知因房東沒有繳納房屋稅需繳回補貼款。營建署回應,申請案件均有稽核機制,以確保行政審查品質,此類租屋無房屋稅籍的案件發現時雖已核撥款項,但仍需追回;但可協議採最具彈性分期方式返還,以不影響申請人生活負擔為原則,最多可延長2年。營建署也致歉,表示首次辦理補貼專案,會加強人員的專業訓練。

營建署回應,申請案件均有稽核機制,以確保行政審查品質,類此租屋無房屋稅籍的案件發現時雖已核撥款項,但依現行規定確實未符規定,而一般未符規定樣態包括頂樓加蓋、租賃地址填寫錯誤、租約不完整等,因此不得不追回。至於返還方式將按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得予協議採最具彈性分期方式返還,以不影響申請人生活負擔為原則,期限以1年為限,並得依經濟狀況再延長2年。

營建署說明,若屬非住家用稅率房屋,申請人可請房東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依實際情形認定並追溯自租賃當時變更部分為住家用稅率後,檢據補正即可。

營建署再補充,112年度為協助更多實際租屋為居住使用之家庭,已於112年6月20日修正規定,對於承租房屋條件如係承租「無房屋稅籍且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築物」(例如頂樓加蓋),得以切結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提出申請,至於「有房屋稅籍但尚未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者,得配合隨到隨辦精進措施,經房東向稅捐單位申請依實際情形認定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後,於受理期限內再提出申請。

營建署表示,對於111年度租金補貼,因中央為首次辦理,審查人員初期對作業尚不熟悉,致發生此類情形,表示歉意,強調已加強人員的專業訓練,避免此類情事發生。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關鍵字: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