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東錦批上訴「浪費資源」 苗栗地檢署5點回應:行賄1人都不行

記者蔡文淵、蔡怡萍/苗栗報導

苗栗縣長鍾東錦捲入2022年選舉期間,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幹部涉及賄選事件,苗栗地檢署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被判敗訴後已上訴,鍾東錦及律師團今(25)日上午則召開記者會,批判苗栗地檢署在毫無事證的情況下堅提上訴,只是為了私人利益、浪費司法資源。對此,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以5點聲明回應。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說明鍾東錦當選無效之訴。(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說明鍾東錦當選無效上訴。(圖/記者蔡文淵翻攝)

一、參照法院歷年判決均揭示「民主制度存在之正當性基礎,須仰賴選舉制度而產生,是經由選舉機制來忠實呈現民意之所在的過程,不容有任何造假之民意摻雜其中,故以維護選舉過程之絕對公正、選舉結果之完全純淨為必要,是賄選係對民意形成之過程與結果產生質的污染,而非單純選票之量的增加,自無任何以事後剔除不實民意而保留其餘之空間,乃民主制度存在之理所當然。上訴人稱本件所為縱屬賄選,亦未足影響選舉結果之詞,顯未慮及其獲取選票手段之正當性,及本件賄選已對上訴人所獲選票之結果造成污染,信任已失,與民主制度之精神有間,所辯尚非的論,自無可採。」(參照台中高分院109年度選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等意旨)。由上可知,即使檢調機關只證明候選人、親屬、競選總部成員或密切關連之樁腳,僅對一名選民賄選,亦足以影響選舉公正,即可諭知當選無效之判決

二、有關鍾縣長選任的大湖鄉競選總部陳姓主任委員,確實透過丘姓樁腳向選民行賄部分,業經一審判決有罪,且於民刑事訴訟案件並無不同認定。至於丘姓樁腳向選民行賄時,有無同時為鍾縣長行賄之犯行,雖經一審民刑事判決均為有利鍾縣長之認定。惟丘姓樁腳於行賄當時確有交付請求支持名單乙紙予受賄選民,且名單上確有1號縣長候選人乙事,此為不容爭執之客觀事實。至於一審法院於民刑事判決以各項事由,切割丘姓樁腳同時為鍾縣長行賄乙事,對於前揭疑似行賄名單及行賄當時所留監視器影像及樁腳請託受賄民眾一併支持1號縣長候選人之對話內容,並未合理說明。本署當據以為上訴理由,此為單純事實、證據及理由之爭辯,不容外界過度揣測或質疑。

三、苗栗縣鍾縣長大湖鄉競選總部主委、樁腳及受賄民眾於民刑事審理程序,均明知必須面對因本身證述(或供述)而影響刑事及民事當選無效之訴結果,因而遭受各界沈重壓力,不言可諭。相關證人(樁腳)於法院審理程序閃爍其詞、迴避問題、甚至翻異前供,本為審判程序所常見。法院當應就相關被告、證人所為供述或證述,抽絲剥繭,依據事證探察真相。本署針對法院判決認事用法忽略相關客觀事證以及有違經驗法則部分提起上訴,此乃檢察官法定職權之行使,本無摻雜其他因素可言。

四、最高檢察署邢檢察總長至各地檢察、司法警察機關,舉辦九合一選舉查察賄選檢討策進會議,並非僅擇選本署轄區舉辦。於今年7月11日於本署轄區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舉辦會議過程,除肯定並鼓勵同仁積極全力執行查察賄選、暴力及不法介入選舉案件以外,並指導檢警調廉移同仁嚴守行政及司法中立蒐報情資,以及各項執行查賄法令與技巧,該次會議程序中從未提及轄區偵辦之任何個案。相關與會檢警調廉移主官(管)同仁均參與其事,可得查證,並無所謂慶功可言。不容鍾縣長所委任律師自行不當臆測事實,惡意指摘。

五、鍾縣長所委任之律師係專業司法人員,本應就事實、證據及法律於審判程序為適當爭辯。律師團成員卻不為此圖,自行連結其他無關揣測,意圖以審判外言論及透過媒體影響審判程序及結果,顯然不當,甚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嫌,本署深感遺憾。

本署向來堅守行政中立、秉公執法,絕無任何政治操作或考量,無論何種黨派、立場之候選人,只要本人及其選舉重要幹部、樁腳或親友等共同所為嚴重破壞選風之不法行為,本署決不寬貸,除就賄選者提起違反選罷法之刑事起訴外,並透過提出當選無效之民事訴訟,維護民主、法治之基本價值,全力淨化選風,並嚇阻企圖以非法手段介入選舉之不法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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