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龍瀑布10人溪降釀5死 檢偵結「無人起訴」:天候變化超乎預期

▲▼             屏東霧台鄉飛龍瀑布10人溯溪團遇上山洪爆發,2死3失聯。(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10人前往屏東霧台鄉飛龍瀑布進行溪降活動,釀成5死悲劇。(資料照/記者陳崑福翻攝,下同)

記者陳崑福、黃資真/屏東報導

一行10人於今年5月20日前往屏東霧台鄉飛龍瀑布進行溪降活動,因突如其來的山洪暴發,釀成5死慘劇,搜救隊員花費8天時間,才尋獲5人遺體。屏東檢察署28日偵結,10人中並無應對死亡結果應負責任之人。

檢察官說明,「飛龍瀑布溪降活動」參與成員中部分早已相識並曾結伴從事溪降活動,而形成結伴至飛龍瀑布從事溪降活動之意願,遂由陳男於社群網站臉書開啓活動頁,另在通訊軟體LINE成立群組,以便參與成員間彼此聯繫,陳、蕭男雖提出活動計畫供成員參考並討論行程細節,但所有成員均有編輯修改之權限,且成員係各別自費參加,閻女負責財務先墊付費用,俟活動結束後再計算各人應付之費用向參加人員收取,彼此間屬於自主同好一起參加活動,並無領隊及嚮導職務之分工,亦無共同投保保險或委由任何旅行社承辦,亦非屬營利之行為。

▲▼屏東飛龍瀑布搜救。(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溪降成員雖依前述乃因同好自主相約參加,且均分攤活動經費,純為結伴出遊,並非而領隊或營利之帶團活動;然案溪降活動危險性不亞於登山、潛水等活動,為完成此等危險性較高之活動,共同參與之人更需彼此間之信賴、互助、照顧,以排除難以預測之種種風險,因此本案溪降成員既然知悉彼此係為參加危險性較高之活動而結伴,參與成員間即均應互居於相互信賴、依存、安全、照顧之保證人地位,即形成法律上所稱「危險共同體」。

經檢察官蒐證及徵詢專業人員調查結果,本案溪降活動之計畫內容,就活動之天候、路線、個人裝備、公裝、技術裝備等分配等規畫及動線均縝密,且參與成員多為具經驗或專業之人員。

另氣象局於5月19日17時許發布屏東山區大雨特報,但成員出發前之翌(20)日3時20分許即解除大雨特報,隨後又於20日14時30分許發布屏東山區大雨特報、同日15時28分許至16時許30分許發布霧臺鄉大雷雨即時訊息,惟成員早已抵達案發地點而猝不及防。

▲▼             屏東霧台鄉飛龍瀑布10人溯溪團遇上山洪爆發,2死3失聯。(圖/記者陳崑福翻攝)

▲由於遺體被沖刷至飛龍瀑布各地,長達8天後才尋獲全部遺體。

況且,活動計畫書中於出發前使用山友慣用之APP「Windy」中「METEOBLUE」模式預測活動當天降雨機率為0,詎當天在事故發生地點之氣象局佳暮村測站於14時40分許至15時40分許之間竟降雨達102亳米,堪認天候變化無常,而氣象預報本無法於事前完美預測及充分掌握,無事先防止結果發生之可能。

溪降成員間雖互具保證人地位,惟本案事前計劃、分工規畫及參與者能力均屬完善,難認有應注意未注意之處,乃天候變化遠超乎預期,致溪降過程突遇暴雨猛流,造成陳女、彭女、黃男及另名陳女均因溺水導致呼吸衰竭而死亡,死者蕭男則因顱腦損傷併右腳骨折及溺水而死亡,其他生還者於過程中亦已盡力搶救遇難成員,故本案不足以認定生還者就死者死亡之結果,在主觀上有過失、在客觀上有防果可能性,乃認上揭5人死亡係因意外,並無其他應負刑事責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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