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鄭姓女子在2016年間與邱姓男子是情侶關係,她無償將車子借給男友使用,沒想到對方瘋狂違規,光是交通罰鍰就多達27萬餘元,分手之後不繳也不還錢,這才氣得決定提告。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邱男涉及不當得利,日前裁定他應返還鄭女27萬8219元,全案仍可上訴。
▲邱男開著鄭女的車違規,卻不肯繳罰款。(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案無關。)
鄭女在判決書中主張,2016年間與邱男是情侶關係,她將自己的車子無償借給男友使用,並未約定使用年限,後來雙方因故分手,直到2021年間她才知道,對方在使用車子期間有多筆違規罰款未繳,要求繳清都被置之不理,實在沒有辦法,她只好先行代繳,再回頭提告求償。
邱男經過法院合法通知,並未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苗栗地院法官認為,《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邱男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免繳罰款的利益,導致鄭女的權益受損,涉及不當得利,女方依法要求返還代繳金額,於法有據,最終裁定男方應返還27萬8219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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