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明年7月1日起全面禁用一次性塑膠杯。(圖/花蓮縣政府提供,下同)
記者王兆麟 /花蓮報導
為配合環保署「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政策,花蓮縣飲料店將於明年7月1日起,禁用一次性塑膠杯(含保麗龍杯),如發現違法使用,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款。
隨著「2050淨零排放」國際趨勢和政策的推動,縣長徐榛蔚率縣府團隊,致力打造「淨零碳排永續花蓮」發展目標,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於111-112年間共計召開3場研商會議,並邀集轄內飲料店業者進行相關法規宣導及研議實施日期,讓業者有足夠緩衝期間消化庫存的一次性塑膠杯。
▲店家可提供紙杯或植物纖維材質容器,也鼓勵自備環保杯或使用循環杯。
環保局同時也呼籲民眾購買手搖飲時可自行攜帶環保杯或使用循環杯,花蓮縣於112年5月1日起結合花蓮市15家友善環境飲料店業者,實施循環杯租借服務,期程為6個月(自今年5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環保局表示,有鑑於一次用飲料杯對環境的危害,經由各項評估結果,預定於2024年7月1日實施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藉由法令的推動及業者、民眾的響應與配合,從生活轉型面向減少碳排放,一同攜手邁向2050年淨零碳排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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