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阿華(化名)透過他人介紹與中國籍女子佳佳(化名)辦理結婚登記,但對方並未一起來台同住,婚後18年間親友從來沒有見過妻子,他以雙方是假結婚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不過,台北地院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阿華與佳佳是假結婚,但佳佳婚後至今從未入境台灣也是事實,最終仍裁定准許阿華的請求,判准兩人離婚。
▲阿華與佳佳結婚,雙方婚後卻分居長達18年。(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阿華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和佳佳無意結婚,雙方婚前素不相識,沒有感情基礎,婚後佳佳也沒有來過台灣,這18年來親友從未見過他的妻子,他對佳佳的背景、老家或親友狀況也不清楚,這段婚姻關係根本就不存在。
阿華接著表示,退一步而言,就算兩人當時有意結婚,佳佳婚後從未與他聯繫,也沒有入境台灣,迄今未負同居義務,有違背履行同居義務的客觀事實,屬於惡意遺棄,夫妻倆長期分居兩地,期間沒有往來,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雙方可歸責程度相同,這才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
雖然經過法院合法通知,佳佳並未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聲明,但她在中國打離婚官司時曾表示,當年是經他人介紹認識阿華,兩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書,但沒有舉辦婚禮以及同居,辦好手續之後阿華說要先回台灣處理事情,期間只打來幾次電話,之後便音訊全無,她經過多方打聽,也不知道丈夫的確切下落。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阿華主張雙方是假結婚,但並未對此舉證,這部分的說詞不足採信;不過,佳佳婚後確實從未入境台灣,在中國請求離婚也已獲判准許,可見夫妻倆都沒有繼續維持婚姻的意願,雙方均可歸責,最終裁定准許阿華的請求,判准兩人離婚,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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