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張姓駕駛今年2月14日開車行經基隆市安一路,卻在某個路口被檢舉違規臨時停車,挨罰600元;他不滿提出訴訟,強調自己當時只是車速不快,沒有停止,更沒有違停。基隆地院法官勘驗檢舉影像之後,發現車後輪壓在黃線上的位置的確不同,最終認同張男的住張,裁定撤銷原處分。
▲張男因為車速慢而遭檢舉「違停」。(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張男今年2月14日上午8時許開車行經基隆市安一路某交岔路口處,卻遭其他駕駛人持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因此收到一張600元罰鍰的罰單,他不服氣,於是在4月6日提起行政訴訟。
張男主張,檢舉影像中他駕駛的車輛明明還在行進,只是行駛速度不快,沒有停止的情形,不可能涉及違規臨停,希望法官能撤銷原處分。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則認為,舉發機關是根據檢視檢舉人提供的影像資料進行舉發,於法並無違誤,原舉發也沒有不當。
基隆地院法官當庭勘驗檢舉影像,發現張男車輛的煞車燈亮起,影片一開始車子後輪還壓在地面網狀線的黃色標線上,在檢舉人車輛靠近時,後輪已經明顯前進越過黃色標線,可見當時張男的車輛仍在繼續前進,只是速度比其他駕駛人還要慢,並非完全停滯不前。
法官接著指出,張男被認定違規的唯一證據就是上述這段檢舉影像,但顯然光靠影片內容,尚不足以證明他有「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的違規行為,原處分難認適法,最終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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