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內湖女違規過馬路被警抓包 慘被「移送」法院再噴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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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北市內湖區73歲蘇姓婦人貪圖方便違規穿越車道,被警目睹,但她卻拒絕配合提供身份,慘被移送。(圖/記者黃宥寧翻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行人雖享有道路的絕對優先權,但也不能把馬路當你家!北市內湖區73歲蘇姓婦人違規穿越車道,剛好被執勤警目睹並將她攔下,準備依法製單舉發,豈料蘇婦拒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也不告知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供警員查身份,警方只好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法院,內湖簡易庭也做出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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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灣各地行人事故頻傳,外國媒體接連報導台灣交通亂象,為保障行人安全,擺脫「行人地獄」惡名,內湖分局配合警察局規劃執行「擴大取締路口不停讓行人執法專案」,且針對「路口不停讓行人」、「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線、標誌、號誌停車再開」及「取締道路障礙」等違規行為加強取締。

豈料,今年6月23日上午11時許,73歲蘇姓婦人卻在內湖知名大賣場附近違規穿越車道,被警當場攔查,欲依法製單舉發,蘇婦不僅當場拒絕提供身份證件,還謊稱「我沒帶證件」、「我沒身分證號碼」更拒絕告知姓氏及出生年月日供警員查明身分。

無奈的員警只好將她帶返派出所,蘇婦才坦承違規穿馬路是為貪圖方便,經文德派出所耐心關懷、勸導,她才告知個人資料。

承辦警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蘇婦開罰500元,也認蘇婦起初拒配合,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也移送士林地院內湖簡易法庭審理。

法官據現場照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認蘇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者,處3天以下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同時審酌蘇婦年紀等,裁罰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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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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