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南林姓女子與陳姓男子原本是男女朋友關係,陳男以910萬元買下1戶預售屋,並借名登記在她的名下,接著陸續繳納訂金等費用,沒想到她竟然在2021年6月間將房子轉手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結果吃上官司,日前被台南地院法官依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林女在未經同意之下,轉手賣了男友買的預售屋。(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陳男在2019年10月間以910萬元向建商購買1戶預售屋,並借名登記在林女名下,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間他陸續繳納訂金、簽約金及20期工程款,總計157萬元。
然而,林女卻在未經陳男同意之下,在2021年6月間以總價950萬元將房子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並把現金40萬元、面額157萬元的支票收進自己口袋,結果事情露餡,她也因此被男友一狀告上法院。
起初林女矢口否認犯行,辯稱預售屋是她要買的,陳男為了討她歡心,才會贈與金錢幫忙付款。但由於林女並未對此提出相關證據或出示其他證明,最終沒有獲得檢方採信,並被依侵占罪嫌起訴。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林女擅自將男友購買的預售屋轉售給他人,顯然缺乏尊重別人財產權的觀念,考量到她後來已經坦承犯行,也同意賠償陳男177萬元,於是依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至於緩刑的部分,法官表示,此案侵占金額非低,加上林女至今仍未與陳男達成和解,也沒有獲得諒解,因此不宜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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