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借朋友住卻輕生亡變凶宅 房東求償竟被法官打臉:功能未減損

▲凶宅,房(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女子在租屋內輕生遭屋主求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1名房東將屋子以每月12000元租給男房客,男房客又將房屋交給另一名女子居住,未料該名女子卻在屋內輕生,好端端的房子卻成為凶宅,屋主以其出售價格35%,向租客及女子家人提出各求償120萬元,法官認為輕生行為並未造成房屋毀損或破壞、或使用功能減損、喪失,因此聲請駁回。

判決書指出,屋主於2022年7月9日起以月租金12,000元出租予男房客,並由女子擔任連帶保證人,房客將房屋交給女子居住,8月20日女子卻在房屋內輕生死亡。

屋主主張,房屋成為凶宅,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因此參考相同路段,且屋齡、格局及坪數等其他條件的建物出售狀況,以其出售價格35%約120萬元作為減損金額,由於男房客承租系爭房屋,本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未料卻發生女子輕生死亡,因此向租客求償120萬元。

▲凶宅,陰森(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女子在租屋內輕生遭屋主求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屋主認為,另外該名女子明知房屋是租的,卻選擇在屋內自殺,輕生行為仍不被社會大眾所接受,是故意違背善良風俗,造成房屋經濟價值貶損成為凶宅,向其子請求賠償損害120萬元。

法官認為,屋主未提出可證明女子輕生行為是故意悖於善良風俗,且輕生行為常見的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所致,亦可能出於瞬間意念所為,輕生時,僅剩存活與否的意念,何來對損害房屋價值的想像,亦難對房屋貶值,具有間接故意。

法官調查,女子在屋內輕生,雖然造成房屋成為凶宅,但並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毀損或實體破壞、或使用功能喪失減損。難認構成民法第432條第2項、第433條規定所稱之「租賃物毀損、滅失」,其據此請求承租人及女子家人賠償應屬無據,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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