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被女子身上香水味吸引,多次尾隨。(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白珈陽/台中報導
台中市1名陳姓男子去年(2022年)6月間多次跟蹤女子小惠(化名),小惠發覺後報警處理,陳男說是因受到女子身上香水味所吸引,未料陳男收了警方交付的告誡書之後仍騎機車尾隨。小惠提告後,台中地院依跟騷罪判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陳男提起上訴,辯稱是購物剛好遇到小惠,二審勘驗相關監視器,發現他一路尾隨女子,還趁停等紅燈持手機拍攝,不採信辯詞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起訴指出,陳姓男子在去年6月9日、13日、14日等3天上午,在台中市神岡區一家超商開始尾隨小惠,一路跟到小惠的上班公司,還在外面徘迴、觀察盯梢,等到小惠打卡進公司才離開。小惠14日發現噁男行為後,當天下班就前往警局報案,並向警方申請書面告誡。
陳男收到告誡書後,隔一周又在小惠上班之際,同樣在一早騎車一路跟隨,甚至在停等紅綠燈時,拿著手機對著女子,疑似有跟拍嫌疑,小惠轉頭發現陳男竟然又出現在身邊,趕緊報案,陳男也趁機落跑。
陳男到案坦承,有收到警方交付的書面告誡書,但因為對小惠身上香水味感到好奇,才會不斷跟蹤。檢方調查偵結,事後依2個跟蹤騷擾罪嫌起訴陳男。
一審時,陳承認自己被小惠身上香水味吸引,在收到告誡書之前確有跟蹤行徑,但後來騎機車與小惠相遇那天,他只是去買快篩劑、順便買早餐,沒有要跟人的意思,法官不採信辯詞,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判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同樣辯稱只是在購物時巧遇小惠,法官勘驗當日監視器,顯示陳男騎機車一路從神岡神林路與大林路口,尾隨小惠至神林路與三民南路口,還用手機拍攝小惠,而陳男還曾於警訊表示,他當時與人相約在神林路見面,剛好小惠就行經附近。
二審認為陳男前後辯詞不一,顯然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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