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男師HIV帶原約砲判囚 8男伴隱瞞病情辯「不會傳染」下場曝

▲▼台北地方法院外觀。台北地院外觀。北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台北地方法院。(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名國小男老師2012年被查獲隱瞞感染HIV病情,密集上網約砲男同志不戴套性交甚至多P,並吸毒助興,2016年被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等罪判刑13年定讞,但後來發現,當年13名提告的「被害人」竟有8人與男老師約砲前已確診HIV卻沒說,8人到案不認罪,辯稱雙方都是感染者不會交互傳染,台北地院審結,依隱瞞感染致傳染於人未遂罪,判8人各1年4月到1年5月徒刑,可上訴。

本案男老師在2011年2月檢驗得知自己感染HIV,卻從隔年(2012年)年5月起,在男同志網路聊天室頻繁約砲,PO文邀約「BB」(不戴套性交)、「內射」(體內射精)、3P甚至4P雜交,還以圈內術語「煙HI」(施用安非他命助興)、「ES」(施用搖頭丸助興),暗示有毒品可助興。

檢警同年11月14日上午根據匿名檢舉搜索男老師住處,當場撞見他剛和1名砲友吸毒嘿咻,男老師拒捕並打傷警員、被制伏送辦,檢警查出他持有安非他命、搖頭丸等毒品與吸食器,且男老師的通訊資料顯示確診HIV後,還跟100多名男同志上床,對象包括男大學生、工程師與老師,多數不戴套,事發後有13名「被害人」出面提告。

男老師堅稱自己按時服藥控制、體內HIV病毒量少到驗不出,不僅沒發病成AIDS,更應無傳染他人的可能,男老師並在審理期間,爆料提告的「被害人」有多人與他性交前,就已確診感染HIV,依同志圈潛規則,看到「BB」等行話,就心照不宣彼此可能是帶原者,無須再明講,不算隱瞞。

該案法官採納專家證人證詞,認為HIV病毒類型有幾百種,不同HIV病毒類型帶原者若性交不戴套,可能交叉感染造成病毒抗藥性,扣除其中2名被害人沒嘿咻或嘿咻時有戴套,男老師與其他11名被害人從事危險性行為舉動,被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隱瞞感染致傳染於人未遂罪判刑11年,提供毒品給砲友助興被依轉讓禁藥罪判刑2年得易服社會勞動,2016年已定讞服刑。

檢方隔年(2017年)依前案判決重新偵辦,發現11名與男老師從事危險性行為的砲友,竟都涉嫌隱瞞事先已感染HIV的病情,有人更早在2008年就確診,起訴11人涉犯隱瞞感染致傳染於人罪嫌。

11人都不認罪,抗議檢方不能把他們在前案的證詞用來偵辦他們。法官指檢方當年確實把11人當成「被害人」,沒告知基於「不自證己罪」權利可拒絕作證,非故意違法,但當年應訊時,11人都出於自由意志,加上本案審理時,男老師出庭作證對質,已彌補程序瑕疵。

11人另辯稱和男老師都是感染者,無套性交不致再感染對方,不構成危險性行為,他們也沒隱瞞對方。法官指其中8人和男老師無套性交「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評估有重大傳染風險,就是法律定義的「危險性行為」,專家證人證稱,即使雙方均為HIV感染者,無套性交仍可能使病情加劇,也會因多重複雜性交產生抗藥性。

法官認為這8名砲友隱瞞自身感染病情從事危險性行為,但無法證明男老師因此感染其他類型HIV,依未遂罪論處,並考量8人都有正當工作,包括居服員、送貨員或任職醫療機構,本案非主動約砲,犯行有情堪憫恕之處,輕判8人各1年4月到1年5月徒刑,其中7人均緩刑4年、各須支付公庫10萬元,另3名被告因從事性交證據不足或驗血測不到HIV病毒,獲判無罪,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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