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天母某社區管委會指出,簡姓女住戶長期無法控管情緒,不定時攻擊住戶等脫序行為,決定向地院訴請強制搬離訴訟。(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千金難買好鄰居!北市天母某社區管委會控告,簡姓女住戶不定期徘徊各樓層敲打毀損住戶門戶、放任家狗吠叫,甚至無故對住戶潑水、恐嚇並作勢毆打、咬傷住戶、威脅騷擾管理員等脫序行為,嚴重侵擾住戶居住安寧,經勸喻竟加劇其行為,不得已只好訴請強制遷離。士林地院請求有理,判准遷離。
管委會主張,簡女無法控管個人精神狀態及情緒,且無家人陪伴管束,從2020年10月15日起,不定期有徘迴在各樓層敲打毀損住戶門戶、放任家狗任意吠叫、連續敲擊東西製造噪音、大聲喧囂謾罵、深夜在頂樓摔花盒影響住戶安寧作息、妨礙住戶進入大門、無故向住戶潑水、騷擾老人小孩、撕毀公告、恐嚇並作勢毆打、咬傷住戶、威脅騷擾管理員、擊破管理室玻璃等脫序行為,嚴重侵擾住戶居住安寧。
且經歷屆管委會委員口頭勸導,她仍未改善,社區2020年12月2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決議要求簡女改善,並於同年月18日寄出存證信函,書面勸諭她改正,豈料簡女竟故意加劇脫序行為,管委會只好在2021年12月15日決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訴請簡女強制遷離。
簡女委任律師提出多點稱,2020年11月11日的區權會並未合法召開而表決,且12月2日以臨時動議提出議案,不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要件;且管委會今年4月10日以存函通知改善,應追蹤受通知後3個月內是否有改善,但去年12月28日竟決議稱「未改善,錯置時空」因此認請求強制遷移,不符法定要件。
更指出,管委會未能證明簡女經管委合法促請改善而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同時說,簡女與各別住戶雖有糾紛,但管委主任委員明知她身心條件不利參與公眾事務,竟利用自身與其他住戶聯結較緊密優勢,挾多數意見對簡女訴請強制遷離,請求聲請駁回。
法官據管委會提出的錄影光碟、照片、存證信函等,認簡女持續有多起違反居住安寜、環境衛生行為,違反自律公約行為,持續期間甚長,次數過於頻繁,對象非特定,部分甚可成立刑事犯罪,已嚴重妨害大廈住戶居住品質,顯然情節重大,判簡女應搬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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