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李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原本是男女朋友,2011年他在桃園買下一間總價600萬元的房屋,並借名登記在女友名下,沒想到女友另結新歡,竟在未經同意之下將房子賣了,氣得他決定提告討回損失利益627萬餘元。不過,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李男無法舉證陳女有任何不當得利的行為,加上現有證據看不出雙方有借名登記的合意,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李男花600萬元買婚房,最後不僅與女友分手,房子也被賣掉了。(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李男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在2000年間與陳女成為男女朋友,2011年間受到女友慫恿,在桃園買了一間總價值600萬元的房屋,準備當成婚後的住所,加上兩人是以結婚為前提展開交往,他便答應將房屋登記在女友名下,購屋的250萬元自備款和350萬元貸款、利息都是由他支付。
然而,李男表示,女友在取得房屋登記名義之後就另結新歡,還在未經他的同意之下,於2013年9月以低於市價的價格賣掉房屋,他因為疫情的關係,直到2021年從中國返回才知道此事,以存證信函要求女友返還賣屋價金卻遭無視,這才決定提告求償627萬餘元(包含售屋後殘值、本利、貸款、利息和頭期款)。
陳女則主張,她沒有佯裝要與李男結婚,況且她取得房地所有權是經過雙方不標明法律原因,屬於無因性契約,無因性契約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或背於法律善良風俗習慣,均承認此項法律關係及法律效果,所以她應當就是房地所有權人;李男指控她有侵權行為、不當得利關係、無視借名登記約定等等,卻都沒有舉證,顯然沒有理由提告求償。
此外,李男在接受偵查時曾提及,買房當下是直接登記在陳女名下,他起初不願意,但考量到已經與女友交往、同居一段時間,仲介也說可以這樣辦,才會點頭答應,只是當時沒有特別講明僅是借名登記還是贈與。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從李男的證述看來,他是因為雙方為情侶關係、感情穩定即將結婚、仲介也說可以等原因,同意將房屋登記在陳女名下,再對照陳女的證詞,均未發現雙方有任何借名登記的合意,這部分李男舉證不足,自無可採。
法官接著指出,房屋雖然登記在陳女名下,但雙方對於出售房屋也沒有任何約定,所以陳女出售房屋是否要通知李男,或是以什麼樣的價格賣出,都不屬於侵害李男財產權的行為,最終裁定駁回男方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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