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控妻詐婚怒收回贈與房產 1原因人、房都沒了

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葉姓男子指控曾姓妻子(現已離婚)詐婚,憤而決定提告,希望收回先前贈與妻子的房產。然而,士林地院法官一查,發現夫妻倆之所以會離婚,是因為葉男正在監獄服刑,刑期長達7年11個月,加上過去有家暴行為,才會被妻子告上法院並判准離婚,婚姻關係破裂是他自身犯罪行為所導致,因此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夫妻,情侶,家人,家庭,吵架,冷戰(圖/CFP)

▲葉男懷疑妻子詐婚,憤而決定收回贈與的房產。(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葉男在判決書中主張,過去他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將自己所有的一筆房產轉移給妻子,沒想到妻子竟然詐婚,依法他可以撤銷贈與,後續也透過存證信函通知妻子撤銷該筆房產贈與的事情,希望法官能判准,讓妻子將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回自己名下。

曾女則表示,葉男主張她詐婚,曾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也向台北地院提出過行政訴訟,結果均認定她沒有詐婚,夫妻倆感情失和是因為男方外遇,後來又涉及詐欺案件遭判刑入獄,造成她極大痛苦,這才向法院訴請離婚並獲得裁准。

士林地院法官經調查後發現,葉男提出的詐婚證據就是向台北市政府提出的訴願決定,以及向台北地院提出的行政訴訟的「陳述內容」,只是上述訴願決定及判決「結果」,均認定曾女沒有詐婚,此部分應當是葉男有所誤解,因此沒有採信。

法官接著表示,葉男因為涉及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被判刑7年11個月,目前仍在雲林監獄服刑當中,過去他與曾女相處時,還曾因為發生口角遭通報家暴,雙方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是他自身犯罪行為所導致,可歸責程度也是他比較高,所以女方向法院訴請離婚才會獲得准許,況且,在離婚案件中,也沒有查出女方有任何詐婚行為。

法官認為,由於葉男未再舉證證明曾女有任何違反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的事情,加上查無詐婚情況,以此提告要求撤銷贈與房產,核屬無據,最終裁定駁回他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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