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68歲林姓婦人日前在新竹市北區某公園的草坪撿到一部iPhone,沒想到一撿起來手機剛好響起,她不會使用,加上急著上廁所,就先把手機放進袋子裡,結果當場被透過手機定位找來的失主抓包。新竹地院法官認為,事發當天該公園正好在舉辦活動,林婦撿到手機的地點就在服務台附近,她卻選擇將手機放進手提袋裡離開,此舉有違常理,因此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7000元,得易服勞役7日。
▲林婦撿到iPhone,卻因此吃上官司。(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林婦日前在新竹市北區某公園發現一部掉落在草坪上的iPhone,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手機放入手提袋內並離去,而不是交給現場服務台的工作人員或送交警局;後來失主發現手機遺失,透過定位功能才找到林婦,進而報警處理。
林婦辯稱,當時她擔心手機被踩到,所以先撿起來,接著拿到旁邊的人行道,等了一下沒有看到失主,沒想到手機突然響起來,她嘗試操作卻不知道該怎麼弄,只好放棄,想說之後再拿去警局。
林婦接著說道,後來她想上廁所,於是走到附近的圖書館,失主就是在那裡把手機搶回去的,「我那麼老了,沒有想到要送服務台,我也沒有把手機帶回家,起先我是把手機拿在手上,在上廁所前失主就把手機搶走。」
不過,新竹地院法官認為,林婦接受偵訊時,曾自己提到當日公園在舉辦活動,設有服務台,圖書館裡也有服務台,而且手機是在她一撿起來時就響了,可見她當時是知道周遭有服務台,失主也正在積極尋找遺失的手機,卻還是將手機放進自己的手提袋內並離開現場,此舉顯然有違常理,且具有侵占主觀犯意及不法所有意思明確。
法官表示,林婦將撿到的手機放進自己的手提袋,僅以沒有想到要送服務台、沒有把手機帶回家、急著上廁等話否認犯行,顯然只是臨訟卸責之詞,最終沒有採信,並於9月4日依侵占遺失物罪判處罰金7000元,得易服勞役7日,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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