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羅姓男子2021年與未滿16歲少女交往成為男女朋友,羅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卻連續與少女發生親密關係,害少女懷孕被家人發現報警提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羅姓男子於2021年認識未滿16歲少女,兩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羅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卻利用少女情竇初開,在住家連續發生多次親密關係害少女懷孕,家人驚覺少女肚皮隆起,追問後才知道已有男友,憤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羅男坦承犯行,也承認至少有發生10次親密關係,法官審結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10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4歲的羅姓男子於2021年10月認識未滿16歲少女,兩人交往後成為男女朋友,交往半年期間,羅男明知少女未成年,卻按耐不住情慾,在住家在未違反少女意願下,發生至少10次性行為,直到少女家長察覺其肚皮隆起,直覺是否懷孕,經驗孕後確認懷孕追問後才知道少女已有男友,憤而報警提告,桃檢偵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向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羅男坦承犯行,少女亦承認在為違反其意願下與羅男發生親密關係;法官審酌,被告羅男與被害人少女原為情侶關係,明知少女於案發期間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其身心發展未臻成熟,對男女關係仍屬懵懂期間,未能克制己身慾望,與少女為性交行為10次,因而致少女懷孕,嚴重害及其身心健康與性自主意識之健全發展。
法官認為,被告羅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但尚未取得少女與家人之諒解或實際賠償損害,斟酌被告犯罪行為與罪責程度,有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審結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10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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