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李姓男子以看出租屋為由,誘騙受委託的女房仲到場看屋,趁機欲其性侵,對方反抗未得逞,但手臂等多處受傷,李男事後留下1000元,要對換取被害人原諒,被害人不堪被辱,報警查獲,屏東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有期有期徒刑2年6個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和該女房仲素不相識;2022年12月間早上,李以通訊軟體LINE向女房仲稱欲承租房屋,並相約查看房屋狀況。
女房仲帶他進屋內觀看屋況,他萌生色慾,趁四下無人之際,在該房屋內,以不法腕力強拉女房仲欲對其性侵,經她強力反抗始未得逞,但造成她手臂等處受傷,被害人不甘受辱,報警查獲,依妨害性自主未遂罪送辦。檢方訊後向法院聲押獲准。
法院審理發現,被告犯案後留在現場,並留下1000元給被害人,顯然自知犯行曝光,不得已而欲以微薄之金錢換取告訴人之原諒,遭告訴人拒絕,難以此遽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加上犯案後一直未與被害人達成和和解,因此無法量處被告強制性交未遂罪之法定最低刑度1年6月,刑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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