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駁回不附理由 法界罵翻

我們想讓你知道…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李念祖投書指出,憲法法庭1年受理數以千計的案件,只有不到2%的案件可獲得受理做成實體裁判,而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卻不附理由,這與所有訴訟法規定法庭裁判應附理由的要求相違背,憲法法庭乃是憲法訴訟的終審,裁判駁回沒有不給理由的道理。

▲▼冤案救援,再審,司法救濟,救援。(圖/pixabay)

▲民眾聲請釋憲只有不到2%聲請案獲得憲法法庭作成實體判決,然而98%案被駁回卻未附理由說明。(圖/pixabay)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實施以來,民眾聲請釋憲遭憲法法庭駁回的比率高達98%,對於憲法頗有專研精通的東吳大學法研所教授李念祖投書指出,憲法法庭1年受理數以千計的案件,受理的要件嚴格,只有不到2%的案件可獲得受理做成實體裁判,而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卻不附理由,這與所有訴訟法規定法庭裁判應附理由的要求相違背,憲法法庭乃是憲法訴訟的終審,位於司法系統的顛峰位置,裁判更沒有不給理由的道理。

李念祖教授這篇投書引起各方重視,許多人才驚覺,憲法法庭判決駁回竟然不會在判決書附上駁回理由,在社群媒體廣泛討論。

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主任委員湯東穎律師表示,不論民刑事案件,按照目前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若判決不受理,判決書應附駁回理由,否則民眾怎會知道法官怎麼判的、為什麼會駁回。憲法法庭裁定駁回民眾的釋憲聲請,依理也應附上理由,讓民眾了解。他猜想,憲法法庭可能因為案量大,就套用例稿,製成裁定書,而例稿通常寫得很簡略,有高度重複性,民眾看了更是不解為何被駁回。

李念祖投書指出,法律為什麼規定裁判必須附具理由?因為這是當事人應享有的訴訟基本權利,也是訴訟正當程序的一部分。包括大法官在內,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是權力分立的終端環節。法官不是民選的職位,法官裁判的結論只是法官行使審判權的結果,法官裁判的理由才是行使審判權顯現正當性的所在。憲法法庭不附具理由的駁回裁判,展現的只是大法官權力,這種做法,司法獨立恐已與司法獨裁難以分別。

李念祖指出,或許是憲法法庭不受理案件的數量頗大,不受理裁定經常使用固定的格式,但這種做法能否符合《憲法訴訟法》「應附理由」的要求?憲法法庭久受質疑,卻積習不改。例如在駁回裁定上,指稱當事人的主張「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即為常見的格式。然而這一句話只能說是結論,不能稱為理由。

這種可適用於任何不受理案件的句子,能說是符合《憲法訴訟法》要求的理由嗎?憲法法庭的案件量又大又多,可以是裁判不提供理由的藉口嗎?什麼情形才算是已做到「客觀上具體指摘」的程度?如果可以千篇一律使用類似的話術做為不受理的「理由」,有法律依據嗎?

▲所有的釋憲案,都在這個大法官評議會場討論作出解釋。(圖/記者蘇位榮攝)

▲所有的釋憲案,都在這個大法官評議會場討論作出解釋。(圖/記者蘇位榮攝)

謝協昌律師指出,憲法法庭是司法審判的最終司法審查,大法官位高權重,更應審慎審酌憲法訴訟權保障之要求,不受理案件應有明確理由,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仔細研究憲法裁判,作成不受理裁定的理由以「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固不少見,更常見以「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等理由為不受理裁定。

他表示,聲請憲法裁判是極其專業的要求,會提出憲法訴訟的民眾莫不委請專業律師或法學教授提出,表明確定判決或裁定牴觸憲作為聲請裁判之理由,而這也是聲請憲法裁判的基本要求,專業律師或法學教授聲請憲法裁判卻未表明確定判決或裁定牴觸憲作為聲請裁判之理由之可能性甚低,而此情況卻成為憲法法庭不受理裁定對於聲請不作實體審查而逕作不受理之制式理由,也是憲法法庭不受理裁定未表明「明確理由」的常見情形。

謝協昌表示,憲法法庭要求「明確理由」固然必要,但何謂「明確理由」,實屬空泛,倘若大法官未對自身地位有所尊重,實問虛答或泛以寥寥數語理由搪塞,亦屬可預見,唯有大法官深切體認代表憲法捍衛者的角色,對於憲法裁判的尊重,對於憲法裁判的品質的要求,從根本做起,才能確實提升憲法裁判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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