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花蓮縣一名蔡姓女駕駛10日晚間8點行經吉安鄉稻香村平交道時,剛好遇到有普悠瑪號列車要通過,不料她竟把車輛停在黃色警戒區,導致與普悠瑪號列車發生擦撞,警方趕到後詢問她,為什麼會把車輛停在警戒區,她供稱「我想說這裡應該可以停」,後續依《公共危險罪》將她移送法辦。
▲蔡女把車停在平交道,與火車發生擦撞事故。(圖/翻攝自YouTube)
事故發生在10日晚間8點36分,蔡女開車行經吉安鄉稻香村平交道,當時平交道已警鈴大作、閃光號誌不斷閃爍,兩側的欄杆也開始下降,沒想到她卻直接駛入欄杆內,停在平交道內的黃色警戒區中。曝光的影片可以看見,蔡女最終與台鐵第445次普悠瑪號列車發生擦撞,所幸只有造成車輛些許破損。
警消趕到後,發現蔡女與列車乘客均沒有受傷,只有轎車左側車頭凹陷、後照鏡脫落及擋風玻璃碎裂,而普悠瑪號列車則有車頭磨損。警方對蔡女酒測酒測值為零,偵訊時詢問對方為什麼會停在警戒區,蔡女供稱「我開到這裡,然後它那個(柵欄)就放下來,我想說這裡應該可以停,就擦撞了」。
▲轎車車頭及車門損毀,所幸駕駛未受傷。(圖/鐵路警察花蓮分局提供)
警方訊後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將蔡女移送法辦,同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予以告發。台鐵局表示,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警鈴已響、或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時仍強行闖越,得處新台幣1萬5千元至9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1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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