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撿到皮夾送交管理室 「打開沒錢」仍遭提告侵占6900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高雄謝姓男子2021年1月3日騎車外出時,在路邊撿到陳姓男子遺失的皮夾,經過45分鐘之後才將皮夾交給住處管理室的保全人員,保全當場打開檢視,確認皮夾裡面沒有錢,沒想到事後他竟遭失主提告侵占6900元現金,雖然一審獲判無罪,但檢方不服並提出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監視器未拍到謝男侵占錢財,檢方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最終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皮夾,錢包。(圖/資料照)

▲謝男撿到皮夾,送交管理室仍遭提告侵占。(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謝男2021年1月3日中午12時許騎車外出,行經高雄市某街道時,發現路邊有一個遺失的皮夾,於是停車撿起,並將皮夾放進口袋再離開,大約45分鐘之後他回到住處大樓,將皮夾拿給管理室的保全,經保全當場檢視,皮夾裡面並無現金。

然而,失主陳男事後發現皮夾內的現金6900元不翼而飛,決定提告。雖然一審法官裁定謝男無罪,但檢方認為,陳男的皮夾掉落後沒有別人碰過,裡面的現金推論應是謝男取走的,況且皮夾掉落的地點距離謝男住處僅210公尺,他卻花了45分鐘才將皮夾拿到管理室,足見確時有侵占之舉,一審判決無罪顯然有疑義,因此提出上訴。

高雄高分院法官檢視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陳男的皮夾掉落之後,隔了一段時間謝男才騎車經過,他先是暫停下車,再匆匆撿起皮夾並放進口袋;一般狀況下,民眾撿到皮夾可能會打開查看是否有足以辨識失主身分的證件,而且謝男當下需要空出雙手騎車,將皮夾放進口袋,未必一定有侵占犯意。

法官接著指出,從現有證據看來,可以確定謝男並非看到陳男遺失皮夾便馬上靠過去撿拾,監視器也沒有拍到他拿取皮夾內財物的畫面,檢方光憑失主證詞便認定他有侵占嫌疑,尚有疑慮,加上此案沒有其他積極證據,最終裁定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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