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撤銷員警緩刑,員警須發監執行。(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八德分局朱姓前員警,為了充績效,竟與賭博電玩業者勾結,由業者提供機台、人頭,供員警取締3次。一審將朱男判刑2年,二審審理時朱男認罪,高院因此判刑1年6月、緩刑4年,但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不符合緩刑要件,自為判決取消緩刑,朱男必須入獄服刑。
判決指出,朱男先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警員,但為了績效,他竟與轄區內賭博電玩業者合作,由業者提供便利商店前的賭博電玩機台、以及現場充當負責人的人頭,交由朱男進行取締。總計朱男在2010年10月、2011年1月、2012年1月,三次取締,並帶回充當賭客的人頭,完成筆錄製作。
全案爆發後,朱男遭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朱男犯下偽造文書等罪,判刑2年。上訴二審後,朱男認罪,高院改認定朱男犯後態度良好,因此改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並需於判決確定後,繳交80萬元給與公庫。
不過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朱男雖然二審獲判緩刑,但在這段期間內,又被查出另外犯下相同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認為朱男並非真心悔改,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自為改判,將二審宣告的緩刑部分撤銷,改判朱男有期徒刑1年6月定讞,朱男須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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