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男子想認識櫃姐,明知對方不想認識他仍繼續騷擾,挨告被處拘役30日。(資料照,非當事人/記者趙于婷攝)
記者郭玗潔/台北報導
台北蔡姓男子到百貨公司購物時,被一名櫃姐美貌煞到,上前搭訕要電話被拒後,又打電話到百貨公司求職,希望能和櫃姐當同事也遭拒,最後竟丟1000元到櫃姐桌上表示「要認識」,儘管他因行為詭異常被保全請走,蔡男仍繼續到櫃位旁盯梢,讓櫃姐不堪其擾,連上廁所都能看到蔡男在周遭徘徊,只能報警處理。士林地院審理,依蔡男犯跟蹤騷擾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男偶然在百貨公司看到櫃姐小花(化名),覺得她身材高挑就像模特兒一樣,心生愛慕。從去年10月起,至少8度到她櫃位周邊徘徊、用眼神緊盯,還以希望貨到通知為由,向櫃姐要電話,被拒後又打電話給百貨公司詢問櫃姐私人聯絡方式,也遭拒絕。
今年1月14日蔡男又如往常來櫃位閒逛求認識,小花見狀說要報警,蔡男就拿出1000元丟到桌上,小花問他要幹嘛,蔡男回「要認識啊」,聽到小花又說要報警,他才趕忙跑走。過沒幾天,蔡男又繼續在櫃位徘徊,被保全趕走後仍在附近閒晃,小花上廁所時還在附近撞見蔡男,內心感到很害怕,於是報警處理。
蔡男在審理時表示,因經過剛好看到小花想認識,1000元是想要跟她交朋友,但對方不想認識他。他有打2次電話到百貨公司,第1次打電話是問能不能和小花一起工作,第2次是詢問小花有無意願認識,沒有騷擾的意思。
法官認為,蔡男因為迷戀、追求等因素,漠視小花已明確拒絕,竟長時間、高頻率的做出讓小花感到害怕、不安的行為,騷擾犯行明確,審酌他在家中公司上班、未婚等情況,依跟蹤騷擾罪,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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