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母借走200萬聘金買地 「登記姪子名下」她1原因要不回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南女子阿秀(化名)指控,29年前夫家曾給她一張面額200萬元的支票,母親因為想購買台南某路段的土地,於是向她借走這筆錢,至今未還,沒想到2022年6、7月間姪子竟然趁著母親罹患失智症精神錯亂的時候,將土地轉移到自己名下,她為了保全債權,因此決定代位提告,希望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而,由於阿秀無法提出借貸證明,最終被台南地院法官裁定駁回。

 ▲▼領錢,鈔票,ATM,一疊千鈔。(圖/記者劉維榛攝)

▲阿秀聲稱母親向自己借錢200萬元。(示意圖/記者劉維榛攝,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阿秀在判決書中主張,29年前夫家開立一張面額200萬元的支票作為聘金,母親收下之後便將支票轉交給她,後來因為母親想要購買台南市某路段的土地,要求借款200萬元,她就把支票作為借款拿給母親,但雙方並未約定清償期限,她事後曾多次催討,至今仍沒有把錢拿回來。

阿秀進一步表示,母親在2022年間確認罹患中度失智症,精神狀態顯然無法理解土地買賣事宜,姪子卻利用母親精神錯亂、無意識的機會,在同年6、7月間將土地移轉登記至自己名下,母親年邁病重,失去土地之後,名下財產根本不足以清償積欠的200萬元,為了保全債權,她決定依法代位提告,希望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母親所有。

姪子則辯稱,姑姑並沒有舉證證明她是奶奶的債權人,顯然不符合代位權的要件,況且奶奶雖然年邁,卻不是無行為能力之人,奶奶是出於自我意識將土地出賣並移轉登記給自己,上述法律行為應當有效。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民事訴訟如果是由原告主張權利,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這起案件是阿秀主張母親向自己借款200萬元,但她沒有提出任何佐證,因此難以採信。

此外,阿秀的母親到庭作證時,都能如常應答,她表示,阿秀曾帶她前往榮總檢查,醫師說沒有罹患失智症,「我與孫子同住,都是他在照顧我,所以我同意將土地移轉給孫子,是半買半相送」,而且她也沒有向阿秀借過錢,當年甚至連婚禮都沒參加,聘金是其他家人收下的,後來拿去買土地,「阿秀有講過要我把聘金200萬元還她,理由是說她沒錢,但我也沒錢」。

法官認為,阿秀的母親否認借錢,阿秀也無法舉證證明自己與母親之間有200萬元消費借貸債權存在,自然無法依法代位提告,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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