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王姓男子因案遭桃園地院通緝,楊梅警方去年7月至其住處欲拘捕,王男持水果刀拒捕並刺傷員警,警方仍以優警力制伏。(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有多項前科的王姓男子因案遭桃園地院發布通緝,楊梅警方去年7月至新屋區某大樓執行拘捕勤務,王男察覺員警登門持水果刀拒捕並刺傷員警左手臂,警方仍以優勢警力強力制伏王男到案;桃園地院審理時,王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49歲的王姓男子曾有毒品、加重竊盜、放火燒燬他人建築物等多項前科,經法院執行後假釋責付保護管束,但後來又因案遭桃園地院發布通緝,去年7月25日下午2時許,楊梅警分局新屋分駐所員警,趕赴新屋區某大樓欲拘捕王男到案,王男發現員警登門,持水果刀拒捕,並刺傷李姓員警左手臂,導致左手臂左側尺神經損傷、尺動脈損傷、左前臂肌肉損傷與身體多處撕裂傷等傷害。
同行員警見狀後通知線上警力支援,大批員警趕抵現場以優勢警力將持刀拒捕的王男壓制拘捕到案,現場扣得作案用水果刀1把;桃檢複訊後依攜帶兇器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王男於警、檢方偵訊時坦承犯行不諱,被害員警亦指證歷歷,並有醫院診斷證明、密錄器光碟照片截圖、職務報告等證明佐證;法官審酌,被告王男於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強暴方法妨害告訴人執行公務,蔑視國家公權力,對於公務員公務執行之國家法益有所侵害;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認錯,逕以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審結依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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