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民眾持縣聯社更名前(下方紅框)的禮券前往消費遭拒。(圖/記者林名揚翻攝,下同)
記者林名揚、黃資真/金門報導
日前有民眾拿著金門縣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改名前發行的「縣聯社禮券」,前往縣聯社消費使用時卻遭懷疑是偽造拒收,氣炸投訴「售後不負責」,消保官強調更名前發行的禮券仍屬合法有效,若依舊禁止使用,將依法開罰。
「金門縣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過去曾以「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名義發行禮券,並在2015年更改為現名,日前有民眾拿著改名前禮券前往消費時卻遭到拒絕,直批禮券明明是縣聯社印製的,卻因組織名稱少了5字就不被承認,對消費者非常不公平。
▲縣聯社更名後發行的禮券樣式。
針對此事,縣聯社本月14日發布聲明澄清,「由於近日來發現非上述本社名稱禮券異常擠兌且經查核並非本社發行有案之禮券,出現疑似偽禮券,造成本社極大的損失,為顧及本社4159員社員股東權益,自即日起對於非上述本社公開發行『有限責任金門縣機關學校聯合員工消費合作社』禮券,有必要做進一步的審視檢驗」,強調非拒收。
金門縣政府消保官王晶英表示,儘管縣聯社進行組織更名,但未改變縣聯社的實際運作主體,因此並不影響縣聯社之前的所有交易行為,換句話說,原本根據法律註冊的合作社實體仍然存在,並且對合作社更名前發行的禮券負有兌現義務。
而縣聯社主張目前市面上流通的禮券,即使是在組織更名前發行的,仍然是合法有效的禮券,不應該被視為虛假禮券,如果禁止消費者使用這些禮券,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就必須對這一主張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消保官也強調,對於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如果違反了契約中應該記載或不得記載的事項,主管機關將會給予限期改正的機會。然而,如果在限期屆滿後仍未改正的情況下,將會面臨罰款,罰款金額將介於新台幣3萬元至30萬元之間。如果再次限期改正但仍未改正,則罰款金額將提高至新台幣5萬元至50萬元之間,並且會按次處罰。
▼金門縣政府消保官王晶英表示,改名前的禮券仍可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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